稅收籌劃
一、籌劃原理
在市場商品日趨飽和的今天,許多廠家和商家都有如何銷售其商品或保持其商品的市場份額的問題,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是一些企業解決上述問題所慣用的手段。降價銷售是指賣方通過調低商品銷售價格來銷售其商品,它具有相對的長期性、普遍性和穩定性折扣銷售是賣方在特定情況下給予買方價格優惠來銷售其商品。往往是相對短期的、有特殊條件的和臨時性的,比如季節折扣批量折扣、一次性清倉折扣等。
納稅人降價銷售其商品,同樣銷售量的銷售額會隨之下降,流轉稅會相應地減少,隨著銷售收入的減少,所得稅也會相應地減少。也就是降價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又會產生促銷和節稅的正面效應。按照我國稅法,折扣銷售如果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也可以產生與降價銷售同樣的效應。所以,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可能減少廠家和商家的利潤,但由於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可以節稅,實際減少的利潤比人們想像的要少。
案例分析
[案例1]
新華商廈於2000年3月和9月,分別推出冬末和夏末大減價,商廈的所有商品在活動期間七折銷售,商廈在這兩個月中分別取得了287萬元和308萬元銷售額(含稅)的好成績。該商廈的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試分析折扣銷售產生的節稅效應對彌補該商夏讓利損失的作用。
該商廈名義共讓利=(287+308)/0.7×0.3=255(萬元)
不讓利應納增值稅稅額=[(287+308)/0.7]/117%×17%=123.50(萬元)
折扣銷售後應納增值稅稅額=(287+308)/117%×17%=86.45(萬元)
折扣銷售後共節減增值稅=123.50-86.45=37.05(萬元)
折扣銷售後共節減企業所得稅=[[(287+308)/0.7]/117%-(287+308)/117%]×33%=[726.50-508.55]×33%=71.92(萬元)
該商廈實際讓利=255-37.05-71.92=146.03(萬元)
新華商廈3月和9月的折扣銷售,可以節減增值稅37.05萬元,節減企業所得71.92萬元,節減的稅收可以減少該商廈折扣銷售利潤損失。
[案例2]
甲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1000件以上的,給予價格折扣20%。該產品單價為10元,則折扣後價格為8元。
折扣前應納增值稅額=1000×10×17%=1700(元)
折扣後應納增值稅額=1000×8×17%=1360(元)
折扣前後應納增值稅的差異為:
1700-1360=340(元)
就這筆業務而言,稅法為納稅人提供了340元的節稅空間。
三、結論與啟示
折扣銷售可能會給商廈帶來其所期望的營業額增加,即薄利多銷效應,但隨著薄利多銷效應的逐漸增強會逐漸抵消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的節稅效應。就上例而言,當企業提供的折扣或折讓在340元以下時,企業就會享受到稅收籌劃的好處。而如果企業提供的折扣或折讓超過了340元時,企業的節稅數額被折扣額抵消。因此,企業在做出折扣銷售或折讓的時候,應注意將折扣數額限制在節稅數額之內,以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節稅空間。
此外,應注意對於折扣銷售,稅法有嚴格的界定。只有滿足下面三個條件,納稅人才能按折扣餘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貸款,而協定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
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貸款作為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