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選定的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開始或終止的法律行為。

條件的特點

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須是行為當時尚未發生的事實,已經實現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須是有發生可能的事實。根本不可能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事實的發生須不確定。有發生可能的事實,即事實的是否發生是當事人難以肯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必定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條件必須合法。

須以當事人意思表示選定的事實的發生與否作為條件,法律規定的事項不能成為條件。

1.

須是行為當時尚未發生的事實,已經實現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2.

須是有發生可能的事實。根本不可能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3.

事實的發生須不確定。有發生可能的事實,即事實的是否發生是當事人難以肯定的,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必定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4.

條件必須合法。

5.

須以當事人意思表示選定的事實的發生與否作為條件,法律規定的事項不能成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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