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團體疾病住院津貼保險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詳細條款:
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團體疾病住院津貼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以下稱“主險”)後方可投保本附加險。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有牴觸的,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事項,以主險條款為準。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本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60日後(續保者不受60日規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一)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為疾病住院日津貼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住院天數扣除三天后的乘積。(二)對同一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給付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天數以90天為限;在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累計給付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天數以180天為限。

責任免除第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責任:(一)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二)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墮胎、節育(含絕育)、產前產後檢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併發症;(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四)療養、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復治療;(五)椎間盤突出症;(六)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及已有殘疾的住院治療。

保險金額第四條疾病住院日津貼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疾病住院日津貼保險金額應為人民幣10元的整數倍且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受益人第五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金的申請第六條保險金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三)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住院證明;(四)保險人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其他事項第七條被保險人年齡(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二)投保本附加險時,投保人應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但退還未滿期保險費。2、被保險人的申報年齡小於真實年齡,導致其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疾病住院津貼保險金。3、被保險人的申報年齡不真實,投保人一經發現應立即通知保險人進行批改,如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投保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釋義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而入住醫院的病房進行治療,並辦理入院正式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每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治療,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間,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與下次入院間隔未超過30天,視為同一次住院。。。。。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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