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阿門·阿爾奇安(Armen Albert Alchian) (1914年04月12日-2013年02月19日):現代產權經濟學創始人,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經濟學名譽教授 。
阿爾奇安 1914年生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弗雷斯諾,一直在加利福尼亞州生活,1936年在史丹福大學獲得學士學位;1944年在史丹福大學獲得博士學位;1947~1964年在設於莫尼卡的蘭德公司擔任經濟學家的職務;1958年以後在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任教授。現代產權經濟學創始人。主要著作包括《生產、信息成本與經濟組織》等 。其知名的學生有199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威廉·福塞斯·夏普、中國香港經濟學家張五常等。
學術貢獻
《大學經濟學》
阿爾奇安和艾倫合著的入門教科書《大學經濟學》(A.A. Alchian and W.R Allen, University Economics,Wadsworth,1964;3rd ed.,1972)在大學生中最為知名。其節略本稱《交換與生產》(Exchange and Production,Wadsworth,1969;2nd edn,1983)。此書強調市場作為組織經濟生活的一種手段所起的實際作用或潛在作用,指出應充分考慮到與創造市場有關的交易費用和信息費用,以及對市場運營的單個經濟人的可分割的或者不可分割的利益,這些觀點使該書在同類著作中嶄露頭角 。
《經濟力量在起作用》
然而,作為現代經濟學家和同輩經濟學家比較下來,阿爾奇安寫得不多,但每篇文章都很有分量。他的論文集《經濟力量在起作用》(Economic Forces at Work, Liberty Press,1977)重新發表了他的佳作18篇,其中精品如:《不確定性、發展與經濟理論》一文(Uncertainty, Evolution an Economic Theory;1950)為經濟理論的一些標準假設提出一種新的達爾文主義的辯護理由;他與凱塞爾合寫的《通貨膨脹所引起的工資滯後的意義和有效性》 (A.A. Alchian and R.A Kessel, The Meaning and Validity of the Inflation-Induced Lag of Wages;1960)打破那種認為以往的通貨膨脹通過對利潤有利的收入在分配加速了經濟成長的神話。而 《信息費用、價格形成和資源閒置》(Information Costs, Pricing and Resource Unemployment;1969)一文則解釋了凱恩斯的“失業均衡”,卻不訴諸凱恩斯的剛性工資假定。
阿爾奇安與德姆塞茨合寫的《生產、信息費用和經濟組織》(A.A. Alchian and H.Domsetz, Produc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1972)是另一篇頗有影響的論文,該文幾乎最先接受可是提出的交易費用是創立公司企業的關鍵的提法,並指出科斯提法在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雇用關係上的含意。他的第一篇論文《不確定性、發展與經濟理論》,在戰後經濟學論文中,屬於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前5篇或10篇之列。
阿爾奇安提出,如果實業家真的努力實現利潤最大化,在定價政策以及特定稅收對產出和價格的影響上就會帶來某些後果。所以,可以通過調查各種稅收的影響來檢驗他們時候實現利潤最大化。但是,這樣的研究是有困難的,因此要另選他法,我們可以設法詢問實業家,究竟是什麼動機推動他們的經營活動。當然,直接詢問動機也和研究各種稅收的影響一樣,很難得到準確的結論。
阿爾奇安提出的另一個辦法是研究“生存過程”(survival process):價格制度本身是一種“擇優汰劣”的達爾文進化論機制,在這種機制中,判定“優”的標準就是實業家具備的比其他競爭者獲得更大利潤的能力。不是所有的實業家都能實現利潤最大化,但是,未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實業家走向破產,所以我們最終只觀察到實現最大限度的利潤者。這個論點可以證明利潤最大化的一般假定是正確地,而不必去討論每一個反例。難怪阿爾奇安的論文一經發表就博得好評,被米爾頓·弗里德曼在他的一篇更出名的論文《論實證經濟學的方法論》(Milton Friedman, Essay o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中再三引用,後者收在《實證經濟學論文集》(Essays in Positive Econmic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中,認為經濟理論的正確性並不取決於對經濟人的動機作出“現實的”假定。
同樣,阿爾奇安的論文《信息費用、定價與資源閒置》開後來關於失業的一切“尋職理論”(job search theories)的先河。阿爾奇安的創見在於,指出收集在各種不同工資率下的就業機會的信息需要時間,而時間是昂貴的,所以人們看到的許多或者全部失業不過是,隨著職位的減少,求職時間的延長而已。這正是對不斷上升的信息費用的合理反應。它的一個含意就是說,失業救濟金的存在導致更多的失業,但這不過是尋職理論的許多有爭議的推論之一而已。所以,和在別處一樣,阿爾奇安在為其他人花費多年時間進行更充分的探討打開局面。
在論文《不確定性、進化與經濟理論》的發表後,據說這是被引用次數最多的十篇經濟學論文之一。阿爾奇安在文中為“廠商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經濟學的基本假設辯護。他說,儘管由於無知或非理性使得某些企業並沒有真正實現利潤最大化,但市場經濟本身就提供了一種選擇“適者”和淘汰“不適者”的機制。只有那些能夠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才能生存,而不去追求利潤最大化或無法實現利潤最大化的企業都會面臨困境甚至被迫破產。阿爾奇安對競爭的理解遠比教科書中“完全競爭條件下所有廠商均為價格接受者”的假設深刻。競爭的結果並非利益均沾、皆大歡喜,但競爭的過程卻是誰也別想退出,這一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並多少帶點兒宿命的色彩。企業間的競爭無時不在,國家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萊斯特·瑟羅在其《21世紀的角逐》中所說的,如果說20世紀是一個追趕的世紀,那么21世紀將是一個角斗的世紀。
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關於“團隊生產”的理論,對解決企業內部由於道德風險所引致的效率低下問題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由於體力勞動者的供給和需求彈性均大於腦力勞動者,所以企業可以分為以體力勞動為特徵和以腦力勞動為特徵的兩種團隊生產方式,它們各自的內在特徵客觀上需要有外部和內部兩種監督方式,以及相應的以基準工資為主激勵工資為輔和以激勵工資為主基準工資為輔的兩種激勵方式。
經典案例
阿爾奇安之謎
所謂“阿爾欽之謎”是指當代著名產權經濟學家阿門·阿爾奇安在其《產權經濟學》中為分析產權問題而假設的一個例子。
阿爾欽假定,在一個正好有1000人的小城中,有一座劇院。這座劇院採取“股份所有制”,即這個小城的1000個居民每人都是(平均)“股權所有者”。在這個小城中,同時還存在一座“共同財產”的禮堂。阿爾欽還假定,這座“私人所有的劇院”和“公共所有”的禮堂同時以賺錢為業(收門票),又同時服務於這個小城的1000人口。給定以上“社會安排”。
阿爾欽進一步問:二者的區別何在?我們怎么會認定前者是“私有財產”,而後者是“公有財產”?
產權思想
私有產權
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私有產權則是將這種權利分配給一個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著在其他物品上的類似權利相交換。私有產權的強度由實施它的可能性與成本來衡量,這些又依賴於政府、非正規的社會行動以及通行的倫理和道德規範。簡而言之,如果沒有你的讚許或補償,就沒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響你擁有私產的物品的物質環境。在假定為完全是私有產權的情況下,我對我的資源所採取的行動,不會對任何其他人的私產的物質屬性產生影響。例如,你對你的計算機的私有產權會限制我和其他人對於你的計算機的可允許的行為,我的私有產權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對於我所擁有的物品的行為。要註明的很重要的一點是,是一種物品的物質使用權和條件而不是它的交換價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動。
私有產權是對必然發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權進行選擇的權利的分配。它們不是對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為的或強制性限制,而是對這些使用進行選擇時的排他性權利分配。對我在我的土地上種植穀物的限制就是一種強制的或人為的限制。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權利,但這並沒有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種植穀物的權利,將會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沒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質使用。人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產權的基礎,而且,由於這些限制往往只是對一些人的強制,那些沒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從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動中獲得了一種“法律上的壟斷權”。
在私有產權下,任何共同協定的契約條件都是得到許可的,儘管它們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執行機構的支持。如果有些契約協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產權就被否定了。例如,一天勞動10小時以上的協定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而不管所提供的薪水有多高。以高於某一政治上所選擇的價格限制來出售產品也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這些限制減低了私有產權、市場交換和契約作為協調生產與消費以及解決利益衝突的手段的力量。
經濟理論與私有產權
一個成功的分析私有產權的框架已對一個私產體制(即一個資本主義的或一個“自由企業”體制)下經濟資源使用的引導與協調方式給出了解釋。這一分析依賴於凸狀偏好和兩個約束性條件:一個是生產的可能性,一個是私有產權交換的約束。這在聖經上表述為“偷不應該為竊”,或在數學上表述為對一個物品的交換價值的保護。
按照眾所周知的比較優勢原理,生產專業化的分散化協作可能很好地運作。在一個知識發散的社會,人們必須對生產資源擁有可靠的、可以讓渡的私有產權,並在可信賴的契約交易的談判中在一個共同協定的價格和較低的成本下進行產品交換,這一體制協調發散信息的能力使得更有價值的物品的可得性增加,並使生產它們的成本變得越來越低。物品的權利量就是願意交易的量,在此所堅持的私有產權則是對價值的衡量;它不等於在不持有私產(如政府財產)時的一個等額的物品量。對於較強的私有產權可能比較弱的私有產權更有價值這一點可能沒有爭議,即當對一種物品的私有產權較弱時,銷售者所要求的數量可能比在私有產權較強時更大。
企業、企業特有資源與產權結構
儘管私有產權對於從生產的專業化中實現較大的收益尤其重要,而私有產權的可分割性、可分離性和可讓渡性則能使在現代法人企業組織這種合作性的聯合生產活動成為可能,這很少得到正式的承認,但是它仍然是很重要的,合作性的生產過程高度依賴於私有產權各組成部分的分割與專業化。然而,這一方式常常被誤解為是對私有產權的有效性及社會可接受性的不負責任的限制與削弱。為了澄清這一謬誤,有必要理解企業的性質,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它占經濟生產的一個極大部分。“企業”常常被作為一個產出形成的“黑箱”來對待,它是各個合作性所有者的資源通過契約所形成的相關的集合。它提高生產率的一個獨特的來源是它的“隊”生產率。在隊中,產出並不是每個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產出之和,而是由一個團體所生產的不可分解的沒有歸屬的價值。因此,對於一些由分別所有的資源所聯合生產的物品,不可能識別或確定在最終產出價值中每一種資源分別生產了多少。不過,每一種投入的邊際產品價值是可以確定和衡量的。
有鑒於在比較優勢下的專業化生產是在一個分散過程中交易由市場價格和場所交換所決定的,隊的生產率(稱之為企業)取決於那些對企業的一批投入中的專有資源進行了投資的所有者之間的長期的制約性契約。尤其是,有些投入是隊所專有的,一旦它們進入企業,它們的可選擇的(殘值)價值就比在企業中更低。它們被稱為“企業特有的”。在企業中,企業特有的投入傾向於共同所有,內部特有的資源的各個所有者之間的契約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為一個整體獲取收益的未來選擇,它不是對任何個人的限制。這些契約限制被用於阻止單個的所有者的機會主義和“道德危險”,因為每個人都會尋求相互的企業特有的一部分可剝奪的合成準租金。為了揭示的簡明起見,我們只需考慮一個極端的情形。其他“一般”資源如果轉移到其他地方,它將失去其價值。可見,一個企業就是一個企業特有的與一些受到契約約束的一般性投入組合起來的團體,它生產了一個無法分解的最終產品價值。其結果,隊的活動和經營將受企業特有投入的所有者的最集約的控制和監督。“企業”的成敗對這些所有者的得失影響最大,事實上,他們被認為是企業的“所有者”、“僱主”或“老闆”,儘管企業實際上是由不同的人所有的資源的合作性集合。
企業特有資源可能是非人的,一些具有專長的企業(法律,建築,醫藥)是由一些在其他地方的其他團體中價值較低的人所組成的。他們雇用了一些非人的普通資本,如建築和設備的複雜情形。用來確定“雇用”的契約取決於其專一性和一般性,而不是取決於人的或非人的屬性,也不取決於誰更富有。十分偶然地,“工業民主”的安排是很稀罕的,因為更為一般的資源所有者在企業中所享有的利益比特有資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利益要少。
公司與私有產權的專門化
在公司中,由股東所擁有的資源是那些企業所特有的價值的資源。產權各組成部分在實施專業化時的複雜性以及有關的契約限制使有些人認為公司在對結果的承擔(即從所有制的控制)中利用了孤立的(即“分別的”)決策,因而削弱了私有財產制度將資源配置到較高的市場價值的使用的能力。例如,一般論及,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將管理和對資源的控制從“所有者”那裡分離開來,管理者在行事時可以不對市場價值和分散股東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慮。亞當·斯密是他們中第一個提出這一信條的人。不管它們的經驗證據如何,這些訓戒的邏輯分析依賴於對公司私有產權結構,對控制的競爭性市場的性質和所有者會對這些管理者實行限制方面的一些錯誤觀念。單個的管理者所尋求的與那些在存在對控制的競爭時生存下來的人所成功地從事的是一些非常不同的事情。
公司的一個優勢是它能在企業的特有資源中為大規模經營集聚足夠的財富。如果所有制的份額是可以讓渡的私有產權,因而能使個人消除對在從企業特有資源的投資獲取報酬的臨時性模式中對他們的消費的時間路徑的依賴,集聚才是可能的。如果股份是有限責任的,讓渡性就有可能,這樣每個股東可以不受其他股東的財富量的影響。他們忍受匿名者的能力,即對其他股東到底是誰並不感興趣。這能促進更好的市場讓渡。
當將企業特有資源的決策權力與它們的市場價值結果自願分離時,就追加了可讓渡性。將管理決策和技能(控制)專業化的能力也使得不必承擔所有價值結果的風險,從而能實現生產專業化的收益和合作性生產率的協調。專業化不一定會限制不同的最終產品的生產;它同樣適用於不同的生產性投入和技能。權利各部分的自願分割與讓渡能在以下方面實現有利的專業化(有時稱之為“分離”):
(a)實施決定資源使用的權利;
(b)承擔作為結果的市場或交換價值。前者有時稱之為“控制”,後者則稱之為“所有”。可分性使得在選擇和監督使用,對結果的評價和承擔作為將來的有用性與價值的風險方面的專門化的收益得以實現。由於不同的使用可能具有不同的結果分配的前景,也由於結果對先前決策的監督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權利構成的可分性和可讓渡性將允許在持有與實施分割的權利的專門化時能獲取收益。
因此,現代公司為了從指導對生產活動和技能的大規模專門化中獲取收益,它依賴於有限責任增進了私有產權各部分的可讓渡性和可分性,它並沒有損害或削弱私有產權的有效性,“分割”作為一種控制和協調的方式使得私有產權能實施有效的生產“專門化’。
政府產權
可以假定,一個民主社會的政府產權類似於股東分散的公司產權,它們應該能產生類似的結果。如果每個參加投票的公民所具有的投票額等於共同體的財富份額,而且如果一個人能在政府間轉移財富,正如在不同的公司間一樣,這一類比是恰當的。例如,如果一個人可以在不同的政府間購買或出售土地(如果資產掌握了政府在那一特定狀態下的最有價值的部分),且每個人的投票與“土地”的價值成比例,政府在其結果上才更接近於私有財產。不過要理解它的可能性是很困難的,政府,公眾或共同體產權的性質確實依賴於政府的形式。由於這些方面的確定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確,企圖在每種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資源配置的結果與行為是會受到阻礙的。
非實在的產權
並不是所有的資源都能由私有產權得到滿意的控制,空氣、水、電磁發射、噪音和風景就是一些例子。水從我的土地流到你的土地上,聲和光從我的土地衝擊到你的土地。因而人們設計了其他一些控制形式,例如政治和社會團體的決策與行動,儘管這些其他形式即便在私有產權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有時也被用於意識形態的或政治的目的。
如果這些其他形式允許公開,每個自由進入的使用者就能平等地分享和獲得平均報酬,使用就會過度。額外的使用會使得所實現的總價值的增加低於成本的追加值,這樣,社會產品的價值就不是最大的。這種情況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邊際產量要低於每個使用者的平均產量,從而使每個使用者作出這種反應。因此,使用會直到平均產量降低到邊際成本那一點。其結果是邊際產量低於邊際成本——我們經常能看到的例子有,在一條公路或公園或共有的魚區所出現的過度擁擠。經典的“共有產權”的含義利用在公共蘋果樹上的蘋果從沒有能長成熟的極端例子來表述的觀點是,除私有產權以外的其他產權都降低了資源的使用與市場所反映的價值的一致性。另一種可供選擇的結果是,如果共有產權意味著現有的使用者能阻止更多的使用者,那末,當現有成員在使個人的平均產量而不是邊際產量最大化時,資源就會利用不足,其結果將是較少的使用者。儘管更多的使用者或使用會減低現有成員的平均價值,因而會阻止一個較高的使用率,則額外使用的總團體價值的價值的追加值就會超過額外成本。這樣的例子有,學費較低的公共學院限制了那些教育“質量”最高的人——即那些被容納的人的平均產量最大化的進入。有些工會(如卡車司機)也是具有類似情形的例子。
共有產權
為了維持每個成員的平均價值最大化,或為了保證現有成員從更多的成員中獲得更大的團體價值,顯然要利用“共有的”組織形式。共有私產這種形式很少為人們所分析,它不允許對其他方面的私有產權的利益實行匿名的讓渡,一個“共有”成員只有在得到其他共有成員或他們的代理人的許可後才能將他的利益轉讓給其他人。這些例子有互助會的、社會的以及國家俱樂部。這些活動並不像飯店、健康和大學預科訓練那樣有可行的組織,服務也可以出售。團體間的特有資源是相互作用的,並創造了他們的社會效用的成員(原來的消費者)。另外的成員會以兩種方式影響每個現有成員的可實現效用:通過社會一致性和擁擠。一個外來的分離的所有者會對組織的最大化價值而不是平均每個成員的最大化價值感興趣。這可能預示著出售更多的成員資格,儘管由此會使更多的成員的總社會價值較大,但它會降低現有成員的平均價值。這就是我們前面分析的每一投入的平均產量最大化與允許有更多成員的總產量最大化有差別的例子;不過,更多的成員如果不被吸納來降低現有成員的平均價值,他們的境況會更好。此外,如果成員能自由地離開而進入外面所有的俱樂部,新來者對現有成員的個人(平均)價值所遭受的任何損失的補償能力也會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一筆現金補償或創辦費支付給一個外來的所有者,並可以超過他們個人平均的和總團體效用的降低。這樣,新來者會被接納,外來者會獲益,而現有成員則將失去他們之間的友誼的合成準租金。(然而,還不能得到很好理解的是,除了稅收的原因外,共有形式為什麼還發生在儲蓄和貸款以及保險企業。)
侵權以及有附加條件的和沒有指定的產權
私有產權在原則上是非常實用的,它不會盲目地或不妥協地強制反對所有可能的“侵權者”。例如,在有些情形下,有些人的假定的私有產權也不能排斥一個入侵者的使用。在偶然的或緊急情況下,在沒有得到許可之前對其他一些人的私有財產的使用就構成了這樣的例子,它們有時被稱之為“侵權”。另一種可能性是產權的界定十分不清,一種權利是否被侵蝕或是否已屬於所謂的入侵者是不明確的。例如,我新栽種的樹可能遮擋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線,你是否有權利跨過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線)的權利得到了明確的界定和指定,我們就可以以保護光照或者植我的樹的價格來進行談判。這取決於哪一種對我們倆更有價值,以及向被證明為擁有權利的人支付費用。我們再舉另一個例子,當在湖上航行時,為了躲避突然而來的暴風,保存我的船隻與生命,我在沒有得到你的許可之前使用了你的碼頭,我是否侵犯了你的任何權利,或你的權利中是否就不包括在我處於困境時排斥其他人的權利呢?如果在這一緊急情況下的行動被認為是適當的,那末使用碼頭的權利就不全是你的,這可能正如你所想到的一樣。有鑒於樹和光照的情形,事先的談判可能會避免“侵權”(除了我們最初不同意誰擁有怎樣的權利而外),在緊急情況下對碼頭的使用,要進行事先的談判是不可能的。如果事先的談判不經濟,緊急使用的權利就“應該”並將存在,如果這一使用在假定的情況下是對資源的最有價值的使用,對於以前的“所有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補償。作為這一法律原則的原理似乎是直接的,並與有效的經濟行為的原理相一致。就現在的目的而言,僅僅注意到在法律約束下的經濟效率的這一方面就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