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弗德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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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律名詞源自於美國1970年North Carolina v.Alford一案的審理。在該案中,阿爾弗德以一級謀殺指控被起訴,按照北大羅來納法律要被判處死刑。阿爾弗德給他的辯護律師一張會支持他無罪的證人名單,然而當他的律師詢問這些證人時,他們卻做出證明阿爾弗德有罪的陳述。因為阿爾弗德無罪主張沒有佐證,所以律師建議阿爾弗德接受檢察官的答辯交易並答辯二級謀殺指控有罪,最高刑是30年監禁。在罪狀認否程式中阿爾弗德對減輕的指控答辯有罪,然而在回答法官問題時,阿爾弗德陳述他沒有謀殺,但是因為面對著如果去審判會判死刑的威脅,他還是答辯有罪。法官繼續詢問他有關決定自願性的問題,並得出阿爾弗德知道答辯有罪後果的結論並接受了阿爾弗德的答辯。
後來,被告人阿爾弗德就有罪答辯自願性問題將此案抗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阿爾弗德認為有罪答辯無效,因為他是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威脅之下做出答辯的。聯邦最高法院在裁決中指出:因為州證明的答辯存在強有力的事實基礎,儘管阿爾弗德聲稱自己無罪,但他明確表述進行答辯的願望,所以我們認為審判法官在接受答辯過程中沒有違反憲法規定的錯誤。聯邦最高法院在Alford案中的態度鮮明,即使被告人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對指控作有罪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目的只是為了避免被判處死刑,而且在作此答辯時得到了有效的律師幫助,被告人是在考慮所有可能的選擇之後做出該答辯的,那么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是自願、明智的,也不違反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的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以上資料引用自《政法學刊》(Journa of Poltical Science and Law)第27卷第3期 中的《美國死刑案件有罪答辯自願性探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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