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國土資源局

阿拉善盟國土資源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14〕26號)精神,設立阿拉善盟國土資源局,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門。

2018年12月,機構改革不再保留阿拉善盟國土資源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執行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認真執行;組織編制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並認真執行;指導和審核各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初審。

(三)負責全盟國土資源開發秩序監管。依照法律法規負責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和應訴;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監督指導各旗(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四)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全盟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監督管理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五)負責全盟土地利用及地籍管理工作。各類數據的責任。組織全盟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盟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指導各旗(區)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統一管理全盟土地利用各類數據,並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監督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監督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各旗(區)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七)負責全盟土地、礦產資源資產管理。監督管理全盟國土資源出讓市場秩序和國土資源項目招投標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確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依法負責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的備案工作。

(八)負責全盟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自治區審批礦業權的設點受理和初審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照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山企業"三率"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開採總量控制的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全盟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承擔探礦權申請事項的設點受理和初審工作,監督盟內實施的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協調全盟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和監督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工作;編制和發布全盟年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報,協助上級部門開展重要礦產供需保證程度論證工作。

(十)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程,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及地質公園;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推進全盟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盟基礎性測繪和測繪項目規劃,監督管理全盟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盟測繪事業工作。

(十三)承辦盟行署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起草行政檔案、組織和籌備有關會議,負責文電處理、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綜合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組織中心組學習和機關集中學習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扶貧幫困、森林防火工作;負責計生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單位安全保衛、接待、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人事法規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勞資管理;負責全盟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包括非領導職務)的調配、交流、獎懲、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備案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各旗(區)基層國土資源所所長的審核備案;起草編制幹部職工教育規劃,組織實施培訓工作;負責對各旗(區)國土資源局的實績考核評價工作,負責盟委、行署對各旗區黨委、政府的國土資源考核目標的評價工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申報工作。 負責社區共建、工會、婦女工作。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盟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三)行政審批科

負責全盟國土資源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監督等事項,承擔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變更、延續、租賃、抵押審批登記工作,承擔自治區審批採礦權事項的設點受理和初審、探礦權申請事項的設點受理和初審工作,承擔全盟建設項目用地預(初)審工作,承擔全盟申報測繪資質的審查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規則;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的收件、辦理、轉辦、出件和相關業務諮詢工作;承辦行政審批集中辦理事項涉及規費的征繳工作。

(四)規劃與科技科

組織編制全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各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科技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組織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參與全盟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管理,負責有關獎項的申報。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綜合利用項目申報及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綠色礦山、和諧礦區建設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承擔局機關內部財務和資產管理;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屬二級單位財務審計,配合旗(區)審計部門開展對旗(區)國土資源局的財務審計;指導各旗(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

(六)耕地保護與地籍管理科

負責落實全盟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承擔對各旗(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工作;落實全盟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報批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指導全盟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工作;組織協調全盟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全盟地籍調查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

承擔全盟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閒置清理及置換工作。

(八)地質勘查與環境保護科

負責組織編制地質勘查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申報,匯總上報地質勘查成果。協助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探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執行地質災害防治、地熱、礦泉水、地質遺蹟資源、礦山地質環境等管理法規和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等技術規範與標準;承擔地質遺蹟保護管理,協調地質公園管理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開展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礦產開發與儲量科

負責組織盟級出讓採礦權價值的評估工作及評估結果的備案,協助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礦產資源開發配置工作。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盟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全盟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全盟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負責全盟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指導全盟測繪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盟測繪項目規劃;負責全盟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計量鑑定工作;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成果索取與保密、測量標誌保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管理等工作。

人員編制

盟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職數10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一)2004年底,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後,阿盟國土資源局班子成員(含非領導職務)的管理、人事任免許可權上收到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地方黨委實行雙重管理,但盟國土資源局服務地方經濟的職能職責沒有改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人員工資、公務業務經費、收益仍歸地方。

(二)盟國土資源局對各旗(區)國土資源局實行業務指導。

(三)盟國土資源局對各旗(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盟國土資源局黨組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任免各旗(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黨政正職、副職時,盟國土資源局黨組要事先徵求各旗(區)黨委的意見。全盟各蘇木(鎮)國土資源所是各旗(區)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依法履行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職能。各國土資源所所長任免報盟國土資源局黨組審核、備案。

(四)盟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各旗(區)無採礦權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山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進行監督和指導;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黨組書記、局長 白詠昌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琳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任曉艷

黨組成員 何軍

黨組成員、副局長 姚遠

副調研員 黃庭民

副調研員 魏圖門巴依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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