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主要職責(一)根據州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阿壩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六)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金收益。 (五)監事會管理科(州國有企業監事會辦公室)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阿壩州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
(二)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三)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四)加強國有企業資本收益收繳工作,推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州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阿壩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州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代表州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按照法定程式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金收益。
(七)根據州委授權,負責州屬企業在縣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免和管理。
(八)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各縣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阿壩州國資委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電、會議、機要、保密、檔案、財務、安全和信息化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委機關的信訪工作,指導和聯繫所監管企業的信訪和穩定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二)產權監管與投資規劃科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有關和重大政策制訂的協調工作。
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
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方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和債權損失核銷工作;
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指導和協調縣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企業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提出相關建議;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
承辦所監管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的改制重組、出資設立新公司、上市及再融資方案的審核;研究提出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審核所監管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指導州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和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及富餘人員的分流安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再就業安置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州屬國有企業的合併、分離、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編制和上報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研究提出職工安置等方案。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承擔國有企業黨建研究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國有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
研究所出資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按照出資人職責,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技術創新等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統計分析與考核分配科
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國有資產的統計及監管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綜合研究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狀況。
制定和完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建議,承擔調控州屬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完善授權(委託)經營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方法及其指標體系;研究提出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及州委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外部(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協助管理中央、省在州國有企業和外地在州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成員。
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國有企業人才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五)監事會管理科(州國有企業監事會辦公室)
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阿壩州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阿壩州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州紀委、州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州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州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州國資委與州林業局的職責分工。州國資委負責對州屬森工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資產處置由森工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報州林業局,由州林業局按程式報州國資委審核審批,州國資委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辦法進行處置。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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