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交通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交通、港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提出全市交通、港口行政規章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交通、港口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擬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並監督實施;編制港口總體規劃,依法對港口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的行政管理;依法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審查和頒發港口經營許可征,對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港口設施安全、岸線使用等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港口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對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深水岸線及非深水岸線的審核報批;規範交通、港口建設經營市場和運輸市場;負責全市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
(三)組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公路路政、港政、航道行政、運政管理和高速公路排障;負責交通通訊、導航的行業管理;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港口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引導交通運輸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
(四)負責道路運輸、營業性客貨運輸站(場)、汽車維修市場、機動車輛檢測站、汽車駕駛學校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負責水路運輸的行業管理;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的管理。
(五)負責擬定全市交通、港口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實施交通、港口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工作;組織重大科技開發、推動行業技術進步。
(六)負責全市交通規費的徵收、稽查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路收費的行業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和代征港口有關規費和收費,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督和管理。
(七)負責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的管理;檢查監督港口(碼頭)建設工程質量和進度,會同有關部門對工程竣工進行驗收;建立港口(碼頭)建設管理檔案;負責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在岸線使用過程中的矛盾。
(八)負責行業的涉外工作,指導行業利用外資工作;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積極協調引進外資投資建設港口(碼頭;)開展國際交通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 負責全市國防交通戰備工作。
(十)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指導交通行業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交通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協調局機關及局二層單位辦公室工作;負責公文收發處理、交通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機關值班工作;起草交通行業管理、局有關報告及綜合性材料;負責上級重要決策、批示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二層機構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直屬單位人事、工資、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體制改革工作,歸口管理專業技術幹部和智力引進工作,指導交通行業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組織交通行業工人技師的考核評審申報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二層機構的宣傳、教育、紀檢、監察、黨務工作。
(三)規劃計畫科
負責草擬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港口發展規劃和有關計畫;負責市內立項的港口、公路基礎設施工程管理;監督管理港口碼頭、公路、橋樑、運輸場站基礎設施項目的的基建程式和建設;維護公路基礎設施建設的平等競爭秩序及招投標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交通工程造價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與地方聯合投資及建設資金籌集計畫工作;負責收費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價工作,負責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布局及審查工作,負責交通行業統計、預測、信息引導工作。
(四)財審科
負責全市交通行業、港口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市交通、港口規費的徵收和使用管理;負責交通、港口建設資金的籌集、調度和管理;負責基建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和信貸、外匯、稅收以及利用外資有關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有償使用交通、港口建設基金的投資及回收;監督管理港口、交通國有資產;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稅收、財務、物價檢查等工作。負責全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港口財務審計工作和局直屬單位的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各項保險的申報及繳納工作。
(五)綜合科
負責承辦與交通、港口行政有關的地方性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道路水路運輸行業管理業務,維護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道路、水路國際運輸業務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港口、交通通訊和導航及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道路、水路運輸及交通戰備工作;負責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全市交通行業戰備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交通戰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指示、規定、要求,擬訂交通戰備工作的具體規定,負責規劃全市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定全市國防交通建設計畫,落實交通建設有關國防要求,參加有關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勘探、設計、鑒(審)定,工程監理和竣工驗收;負責組織編制、擬定全市國防交通保障計畫和應急交通保障方案,擬定全市交通動員和運力徵用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國防運力和運動徵用;負責擬定全市交通戰備物資儲備計畫,協調和調用全市交通戰備儲備物資;負責制訂全市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的組織計畫,組織指導全市交通戰備演練;負責編制全市交通戰備年度工作計畫,督促、檢查、指導下級交通戰備辦公室工作;負責組織搶險救災工作,加強被毀交通、通訊搶修工作,確保全市交通、通訊保持暢通;負責組織全市交通戰備科學技術的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
(六)港口管理處
依法實施港口經營許可,審查和頒發港口經營許可證,負責對港口經營秩序、環境保護、港口設施保全、使用岸線等實施監督和管理;劃定港區內危險作業泊位、庫場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劃定港區內危險作業泊位,庫場區域範圍並實施監督;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報批;負責引航管理,指導港口引航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對違反港口行政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徵收和代征國家行政性費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和代征港口有關規費,對委託的代收單位進行督查;負責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和管理,對征費違法行為負責現場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罰意見;負責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管理;負責對港口公用基礎性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對港口建設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負責港口信息的匯總、統計和管理工作;負責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工作;協調港口涉外事務、指導行業利用外資工作;組織開展國際港口經濟技術業務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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