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釋理論

闡釋理論(Interpretive Theory),闡釋理論就是假設人們通過把意義賦予他們所看到的東西,來積極地解釋他們的經驗的一種理論視角。

定義

闡釋,可以用一個德語術語Verstehen(理解)來命名,它是一個賦予意義和理解體驗的過程。它是你把意義賦予你所看到的某物,比如一段文字、一個行為或一種情形——實際上是任何經歷的一個積極的過程,因為一條信息或別的行為可以有多種意義,所以不能簡單地“發現”意義。闡釋是大腦的一個積極、有序的過程,一個搜尋可能意義的創造性行為。

理論起源

闡釋理論流派試圖從古代文獻到青少年行為中找到行動和文本中的意義的理論。這一流派的理論理解發生的過程,在理解和科學解釋之間作出區分。闡釋的目的不是去發現制約事件發生的法則,而是揭示人實際理解其經驗的方式。

現代闡釋理論始於19世紀初的費里德里希·施萊爾馬赫的理論,他試圖建立一個系統來探尋作者們在其文字中究竟要表達什麼意義。他運用了一個科學方法進行文本分析,認為這將是找到作者初始意義和感情的鑰匙。威廉姆·迪塞爾受其影響,但他認為解釋學是所有人文科學和社會科學的關鍵所在,認為我們對人類生活的各個方面的逐步認識不是通過自然科學中遞減的方法,而是通過主觀的闡釋獲得的。

持闡釋論觀點的傳播理論

有幾個傳播理論都持闡釋論觀點,其中包括文本闡釋論和文化闡釋論。

文本闡釋論

在文本闡釋方面最有名的學者是保羅·利科,他的主要理論是現象學與解釋學理論,他認為文字具有的意義與原作者意圖無關,所以可以不受限制地提供多種解讀的可能性。他還同意戈德瑪的觀點,認為文字與解釋者之間存在一種密切的相互作用的關係,文字可以幫助解釋者進行交流而且可以改變解釋者。解釋以距離化(文本從情景中脫離出來)開始,卻以據為已有(對文本的意義保持開放)結束。

文化闡釋論

在文化闡釋學者中最有名的是克里德福·格茲,他把文化解釋稱為深描述。在這種描述中,解釋者從“該文化成員”的角度描述文化實踐,這種層次的解釋與淺描述相對應,在淺描述中人們只是描述行為類型,而幾乎不了解它對該文化成員本身有何意義。

文化闡釋可以用於理解作為文化現象的組織。一個組織可以成為其成員的一種生活方式,企業文化是由其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導致的。此理論的代表學者是麥可·帕卡諾斯基與尼克·歐唐內爾-特努基羅。

闡釋理論的觀點

闡釋理論贊成主觀主義或者說個人經驗的重要性,對個人、對事件的理解賦予極大的重視。它們一般強調語言是體驗的中心,認為語言創造了意義世界,個人在此世界中生活並通過它理解一切體驗。闡釋理論描述活躍的頭腦,揭示各種各樣體驗的意義過程。有時理解包含對文化的闡釋,有時是對各種各樣的文本及製造物的解釋。這些理論多避免對觀察到的現象作出規定性的判斷,闡釋往往是用相對的、不很明確的詞語表達的。闡釋論與後結構主義中的解構論是對立的。闡釋論要重新建構意義,而解構論表明不管得出什麼意義都是錯的。因為任何文本中都存在永無止境的意義的可能性,所以就有可能根本沒有核心意義或真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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