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
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
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契約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
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
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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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
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
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
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
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畫、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
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
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
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係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
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係的單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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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係的企業,不
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定。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