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來穗創業和工作的辦法

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廣東省居住證》。 第十條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創業和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或本人自行解決。 第十九條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發布。

第一條 為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委組織部負責本市海外高層次人才有關工作的統籌協調。
市人事局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資格認定;市科技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科技創業項目的認定;市財政局負責有關扶持資金的審核及核撥。
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外經貿局、市國資委、市工商局、市僑辦、市金融辦、市信息辦、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辦公室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高層次人才為在海外獲得博士學位,引進後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於9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
(一)掌握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數控裝備、汽車、重大成套和技術裝備製造、現代物流等我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的核心技術,或擁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其技術成果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並具備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
(二)在世界五百強企業中擔任中級以上管理職務,精通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善於經營管理,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專家;或在著名金融機構、律師、會計師、審計師、建築師或設計師事務所擔任高級職務的管理人員。
(三)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務,或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四)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五)具有特殊專長並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海外高層次人才由市人事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認定;對經認定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頒發《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
《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有效期5年,是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的憑證。
第四條 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依法採取以下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領先、成果產業化前景廣闊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
(二)利用先進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三)在市屬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專業服務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單位,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管理職務。
(四)擔任我市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高級管理或技術職務。
(五)以其它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高層次人才專項扶持資金2億元。該資金按以下規定使用:
(一)著重扶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業。
1.對在我市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且其項目具有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果國際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並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給予最多不超過5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市、區或縣級市政府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2.從事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科技開發項目,並由海外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於20%股權的企業,經論證和審核,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由政府引導廣州市屬風險投資公司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比例最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30%。
3.對具有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2年。
4.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業期間,其應納稅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部分,由市財政每年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補貼期不超過5年。
5.對於特別優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創辦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安家費
(二)對受聘來我市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給予補助。
1.在我市擔任重大科技項目、重大工程項目首席工程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按用人單位提供的科研經費資助的同樣數額給予支持,其中市財政資助金額最多的不超過50萬元。
2.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指的市屬單位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如用人單位提供安家補貼的,由市財政按用人單位提供的同樣數額給予安家補貼,其中市財政的補貼額最多不超過50萬元。
3.在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指的市屬單位工作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個人所得稅補貼政策參照本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對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以及創新和科研團隊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發布。
第六條 市政府組織或引導、引進社會力量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和高新技術產業、先進制造業、新材料和現代服務業等各類產業基金以及各類創業投資機構。
市政府引導、鼓勵組建涵蓋股權投資、信用擔保、產權交易等機構參與的投資戰略聯盟,引進資本和實力雄厚的中介機構,建立有效的投融資機制。
第七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的,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評估和驗資,憑市人事局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享受工商登記綠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創辦的獨資、合資企業,可登記註冊為外商投資企業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 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入戶所需相關證明,公安部門憑市人事局證明及《入戶指標卡》辦理有關入戶手續。
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向市人事局申請《廣東省居住證》。
第九條 對持有有效期3年以上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省人事廳或市人事局證明,按規定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入讀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在其父母或委託監護人居住地段的學校就讀。
對持有市人事局印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其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報讀高中階段學校時加10分投檔錄取。
第十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在本市創業和工作期間的住房,由聘用單位或本人自行解決。如不能解決,且在本市沒有住房的,可向房管部門申請以成本價租住臨時周轉房,租住期限不超過兩年;到期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按當時的市場價與房管部門約定租住時限後續租。
海外高層次人才可優先購買限價商品房。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積極為海外高層次人才隨同來本市工作的配偶(含外國籍、港澳台籍)安排就業;對就業確有困難的,由政府人事、勞動部門協助推薦安排;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係按有關規定免費掛靠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本市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或需對外支付進口貨款,可按有關規定到指定銀行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本市工作因科研、教學急需,需從境外進口科教用品,或申請進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由海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十四條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學、衛生等事業單位或企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受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數限制。
第十五條 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可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資格。
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定職稱,可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定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資格,其在國外取得的業績成果,可以作為申報職稱時的業績成果提交。
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申報評定職稱,可由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為其提供歸口代辦服務。
第十六條 接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的企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也可為其購買商業性補充保險。
第十七條 回國服務的海外高層次人才購買自用的小汽車以及來華定居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進口的自用小汽車,可憑有關證明檔案,享受相關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市人事局等有關部門應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海外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對海外高層次人才實行動態、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十九條 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發布。
第二十條 各區、縣級市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發布相應具體貫徹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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