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的通知

託運食鹽必須持有食鹽準運證,鐵路整車運輸和公路運輸一車一證;鐵路零擔、貨櫃運輸和水路運輸一票(即一份貨物運單)一證,一次有效。無食鹽準運證的,運輸部門不予承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務局(鹽業公司、兼營公司)、交通廳,有關鐵路、港務、海運局,長江輪船總公司,長航局:

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就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凡貨物品名為食鹽(鐵路貨物品名代碼1410)的,按本通知執行。

二、食鹽只能在附表一規定的鐵路發站和水路起運港辦理髮送業務,其餘車站和港口不得辦理食鹽的傳送。

三、食鹽的鐵路、水路運輸計畫,由各省鹽務局或其授權的鹽業公司統一歸口提報。

五、食鹽準運證(樣式見附表二)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隨貨同行,第三聯寄銷區省鹽務局(鹽業公司、兼營公司)、縣鐵路運輸及水路、公路跨省運輸的,使用中國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簽發的食鹽準運證,該證由產區省鹽務局根據銷區省鹽務局要鹽計畫,向中國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領取;經水路、公路省內運輸的,食鹽準運證由省鹽務局簽發。

六、食鹽準運證簽發單位蓋章有效,複印件無效。食鹽準運證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最長不超過45天(公路運輸有效期3天)。貨物承運後,承運單位在食鹽準運證第二、第三聯上加蓋承運戳記(公路個體運輸戶簽字)。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國鹽業總公司、鐵道部運輸局、交通部運管司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鹽的運輸管理的通知》(中鹽運[1993]1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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