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
財稅[2011]94號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依據國務院有關批覆精神和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契約免徵印花稅,對契約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對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可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及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的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的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名單見附屬檔案。
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布。
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1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六、有關部門在辦理免稅、退稅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退稅資格。
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儲備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直屬企業名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