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

2012年6月15日,國土資源部、全國工商聯以國土資發〔2012〕10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該《意見》分保持公平競爭的國土資源市場環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油氣資源勘查開採、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服務和規範管理5部分13條。

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
國土資發〔2012〕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商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工商聯,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是新形勢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任務,也是工商聯在政府管理和服務中發揮助手作用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明確提出,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土地整治、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等國土資源領域。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提高認識,會同各級工商聯,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做好服務和保障工作。國土資源部、全國工商聯共同研究,就貫徹落實國發〔2010〕13號檔案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持公平競爭的國土資源市場環境
(一)保障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參與國土資源領域市場競爭的平等權利。在土地整治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招投標、土地供應、礦業權出讓和礦產資源整合中,市場準入標準、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式要公開、公正和透明,切實保證民間資本投資主體與其他投資主體平等進入、公平競爭的待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規範市場交易秩序,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有序進入土地和礦業權市場。
(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盤活利用國有建設用地。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過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盤活利用。對確需調整建設用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經出讓方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出讓方依據批准檔案與土地使用權人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業增加土地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原有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式辦理相關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以用於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以市場交易、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其他國有建設用地。
(三)保障民間資本投資礦產勘查開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民間資本提供相關政策、技術、法律等服務,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保障民間資本在礦產勘查開採領域的合法權益。支持不同所有制投資者之間探礦權採礦權依法有序流轉,依法保障民間資本優先取得其探礦權範圍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鼓勵民間資本自主組建勘查單位,申請勘查資質,參與“找礦突破戰略行動” ,開展地質勘查。除國家政策有特殊規定的礦種外,鼓勵民間資本、地方財政資金參與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投資合作,民間資本與地質勘查基金合作投資形成的勘查成果按照投資比例和契約約定轉讓,民間資本方有優先購買權。鼓勵民間資本按照“三優先”原則,積極參與整裝勘查區找礦突破工作,即大投入進行深部鑽探驗證的優先、與國有地勘單位聯合成立企業實行資本與技術結合的優先、與勘查單位聯合成立企業實行探采一體化的優先。支持民間資本積極參加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推進民間資本和找礦技術有機結合,形成多渠道地質勘查投入新機制。
(五)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礦產勘查開採的支持力度。在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涉密地質資料管理細則>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69號)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公益性地質資料和成果信息全面向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公開。加大境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礦產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等專項資金對民間資本礦山企業的支持力度。對民間資本投資開發共伴生礦產、尾礦和低品位礦產資源的,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國務院第150號令)及有關規定,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對民間資本採用和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並在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中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獎勵。鼓勵民間資本研發先進技術,並積極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先進推廣技術目錄申請,加快成果轉化,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技術行業標準修制訂工作,將企業標準升級為行業標準。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油氣資源勘查開採
(六)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開採。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投資主體依法開展頁岩氣、煤層氣、油砂、頁岩油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開發。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無相應勘查資質的,可與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以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競爭,獲得非常規油氣資源探礦權。
(七)依法保護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國有石油企業與民間資本在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領域的合作。國有石油企業應當審查合作區域的勘查開發方案,將合作契約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承擔合作區域勘查開發行為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在合作區域,國有石油企業也應投入相應的勘查開發資金,不得以收取管理費等形式非法轉讓或轉包油氣礦業權區塊。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八)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可根據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告的土地整治規劃、土地整治項目庫,向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土地整治項目,經批准後,利用自籌資金或者結合生產建設活動,開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項目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如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賃等方式確定給整治單位或個人使用;屬於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優先確定給開發單位或個人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補貼或獎勵的方式,實行“先建後補(獎)、以補(獎)促建”,對民間資本投資主體進行補貼或獎勵。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難以確定復墾治理義務人的歷史遺留的工礦廢棄地和廢棄礦山,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可通過招標掛牌等方式參與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土地復墾項目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優先確定給復墾治理單位或個人使用。
五、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服務和規範管理
(十)做好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服務工作。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國土資源市場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投向國土資源領域。加快地質資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務平台建設,積極為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提供國內外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鼓勵民間資本投資設立地質資料服務中介機構,利用全國地質資料館和各省(區、市)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的地質資料進行二次開發和服務。加強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建設,實時公布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土資源政策、規劃、標準等管理信息,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國土資源領域協會要在服務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和行業自律中發揮作用。
(十一)切實加強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鼓勵、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同時,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規範管理,切實加強監管,督促民間資本投資主體履行用地、用礦手續,確保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用礦。
(十二)充分發揮工商聯的推動作用。各級工商聯要發揮聯繫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的優勢,積極引導民間投資主體根據自身條件,參與國土資源領域投資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開展對民間資本投資主體的政策、信息、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服務。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主體樹立國土資源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營造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良好氛圍。
(十三)加強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工商聯的協調溝通。國土資源部與全國工商聯建立協調機制,推進本意見的執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工商聯要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完善制度,嚴格規範管理,促進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持續健康發展。
國土資源部 全國工商聯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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