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落實受愛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愛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8號)和《中國遏制與防治愛滋病“十二五”行動計畫》(國辦發〔2012〕4號),確保受愛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通知包含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教育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

通知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愛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愛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8號)和《中國遏制與防治愛滋病“十二五”行動計畫》(國辦發〔2012〕4號),確保受愛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現重申以下要求。

通知內容

努力消除對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社會歧視

各地要切實加強愛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讓民眾正確認識和科學防治愛滋病,知曉日常生活接觸不會傳播愛滋病,排斥和歧視愛滋病患者無助於防治愛滋病,消除對愛滋病患者的恐懼心理,提高民眾防治愛滋病知識的認知度。加大《愛滋病防治條例》普法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諧、文明、友善的價值理念,形成全社會共同抗擊愛滋病、關心愛護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因地制宜地採取形式多樣、民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宣傳教育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

切實落實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各項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落實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服務。各地要切實加強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有效降低感染愛滋病病毒孕產婦母嬰傳播風險。對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要落實定期隨訪檢測、抗病毒治療和心理關懷等服務。要做好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救治、救助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問)負責制,對診療服務中發現的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接診和處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診治。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切實減輕其醫療負擔。
(二)進一步落實受愛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受愛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和高等教育階段家庭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中統籌解決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資助問題,保證不讓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因家庭困難上不起學或輟學。要加強對學校教師的宣傳教育,增進教師對愛滋病綜合防治知識的了解,引導學生平等對待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及時化解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心理問題,解決其學習困難。對少數入學困難的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各地教育部門要妥善安排。
(三)進一步落實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實愛滋病致孤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及《關於發放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2〕179號)要求,及時、足額為愛滋病致孤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並建立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同時要進一步加強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規範管理,建立民政、衛生計生部門聯合審核上報機制,防止冒領、侵占現象的發生。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確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及時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對受愛滋病影響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要用足用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慈善捐贈等相關政策和資源,切實保障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

依法保護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隱私

各地要依法加強對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的隱私保護,未經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兒童的姓名、住址、學校、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公開。對於泄露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信息的,依法進行處理。要教育和引導監護人和其他知情人避免將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感染狀況和其他信息告知無關人員,防止因信息泄露對兒童生活、學習、心理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進一步加強督導檢查

各級衛生計生、教育和民政部門要加大受愛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對推諉或者拒絕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入學、就醫,以及截留、冒領或不按照規定為愛滋病致孤兒童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和民政部將組成聯合督導組,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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