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重要意義 (三)適當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工作。 (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政策落到實處。

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關於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農改[2007]5號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
自2000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以來,特別是取消農業稅和“兩工”(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後,洞庭湖、鄱陽湖、洪湖、巢湖、洪澤湖等大湖區(以下簡稱“大湖區”)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但由於大湖區特殊的地理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與其他地區相比,農民負擔仍然偏重。遵照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為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包括農場農工,下同)負擔,促進大湖區的穩定和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重要意義
 大湖區大多為國家糧棉油主產區,素有“魚米之鄉”和“天下糧倉”之稱,又是調節江河洪水、防汛抗旱的重要“蓄水器”。大湖區約有66個縣(市、區、管理區),總面積8萬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積3978萬畝,農業人口2600多萬人,一線防洪大堤11982公里。長期以來,大湖區在確保國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供給、確保國家大江大河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做出了重要貢獻。由於客觀歷史原因,大湖區日常堤防維護、排漬排澇基本上由農民以出勞出資等形式承擔,農民負擔一直較重。農村稅費改革逐步取消了農業稅和“兩工”,減輕了農民負擔,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但大湖區的堤防維護和排漬排澇失去了資金來源,有的地方沒有相應增加投入,而是繼續通過向農民收取“共同生產費”、“堤防費”、“水利工程費”、“排澇費”等各種費用彌補支出缺口,農民負擔居高不下。據統計,2006年大湖區農民負擔約25.23億元,人均負擔96.4元,畝均負擔63.4元,均高於全國農民平均負擔水平,大湖區基層幹部和民眾反映強烈。
大湖區堤防維護和排漬排澇具有很強的公益性,完全由農民承擔費用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區域間協調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創新體制機制,逐步將大湖區公益性費用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有利於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於提高大湖區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有利於維護大江大河的防汛安全,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解決大湖區農民負擔偏重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基本目標和主要原則
(一)基本目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深入推進大湖區農村綜合改革,消除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弊端,進一步規範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係,逐步取消專門針對大湖區農民的收費項目,嚴格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機制,調動大湖區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大湖區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的實現。
(二)主要原則。一是統一政策、分省負責。解決大湖區農民負擔偏重問題,原則上應由大湖區所在省份人民政府負責。中央統一制訂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政策措施,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央精神,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切實減輕大湖區農民的負擔。
二是創新體制,綜合治理。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農村綜合改革辦、財政、水利、農業、機構編制等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創新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遏制大湖區農民負擔反彈。
三是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大湖區所在省份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結合大湖區農民負擔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具體政策措施和辦法,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工作,確保農村穩定和諧發展。
三、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為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提供體制保障。一是進一步推進大湖區基層水管體制改革。按照公益性與經營性職能分離的原則,精簡機構和編制,嚴格定編定崗,對公益性水管機構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納入財政供給範圍。妥善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杜絕收費養人現象。大力鼓勵支持用水者協會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二是推進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在大湖區要開展“省直管縣”、“鄉財鄉用縣監管”改革試點,形成財力向農村傾斜、向縣鄉基層傾斜的體制;加大省市縣對鄉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和補助力度,增加對大湖區堤防和水利設施建設以及血吸蟲病防治等公益性領域的投入;省級政府應統一明確大湖區村級經費保障標準,逐步建立以確保幹部工資發放、村級組織正常運轉和村級公益事業正常發展為主的村級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對村級的補助落到實處,防止縣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因經費缺口向農民亂收費。
(二)分清政府和農民的責任,建立大湖區堤防維護和排漬排澇費用的分擔機制。要在劃分事權,分清責任,分級負責的基礎上,從制度層面上建立大湖區堤防維護和排漬排澇費用的分擔機制:大湖區防洪大堤、跨鄉村的堤垸建設和維護具有很強的公共性,應由政府承擔,並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取消以任何名義向農民收取的“堤防費”、“水利工程費”。農戶家庭周圍的垸堤、山塘,應以農民投勞籌資修建維護為主。對於農民直接受益的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應按照中央有關精神,逐步完善“一事一議”制度,實行民辦公助,政府可適當補貼;公益性排漬排澇費用應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防汛保全全性的電排費用全部由財政支付,跨村和村內的排漬電排公益性用電費用由財政承擔或財政補貼,農民個人的田間提灌費用主要由農民承擔,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灌溉水費要按受益面積,計量收取,據實分攤,公示到戶。物價、水利等部門在確定灌溉水費標準時,要防止將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利設施成本攤入水費,防止基層組織以灌溉水費名義加重農民負擔。
(三)適當增加中央財政轉移支付,支持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工作。考慮到大湖區省份的財力狀況,中央財政對實施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比例,主要參照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補助比例,並根據大湖區所在省財力狀況、防洪大堤長度、湖區耕地面積、農村勞動力、災害影響程度等因素測算確定。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政策落到實處。大湖區所在省人民政府要開展一次大湖區涉農收費的專項清理,堅決取消“兩工”以工折資收費及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防止不經過民主議事程式,將“一事一議”變成固定收費項目。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方案實施後,隨著財政狀況的改善要逐年降低“共同生產費”、“排澇費”等收費標準。2008年洞庭湖區域向農民收取的“共同生產費”、“排澇費”不能超過12元/畝。原則上,2009年要全面取消“共同生產費”、“排澇費”等專門針對大湖區的排漬排澇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加快取消的步伐。地方財政部門應調整支出結構,籌集資金落實應負擔的改革成本。要加強對中央轉移支付資金和大湖區涉農收費的監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轉移支付資金。切實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和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對違反規定繼續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嚴明紀律,確保各項改革政策落實到基層和農戶,切實將大湖區農民承擔的不合理負擔降下來。
四、切實加強對進一步推進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的組織領導
解決大湖區農民負擔偏重問題,關係到湖區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大湖區所在省份要高度重視,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大湖區農民的根本利益,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工作。要堅持政府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做法,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制度,明確責任,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大湖區所在省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深入調查研究,抓緊制定本省進一步減輕大湖區農民負擔綜合改革方案,報送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批覆後實施。地方農村綜合改革辦、財政、水利、農業、機構編制等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組織實施,加強宣傳,使廣大基層幹部和農民真正掌握政策,正確執行政策,確保改革政策全面貫徹落實。
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工作小組反映,工作小組及辦公室將密切跟蹤有關改革進展情況,加強督促指導,確保改革健康有序進行。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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