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關於進一步推進成品油質量升級 及加強市場管理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6]3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企業:
為應對日益嚴峻的大氣污染防治形勢,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排放,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相繼出台《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等系列政策措施,並部署開展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國家專項行動。總體上看,目前相關工作進展順利。《普通柴油》等五項國家標準已批准發布;國Ⅵ車用汽、柴油強制性標準正加緊編制;國Ⅴ標準車用汽、柴油如期向東部地區11省市提前供應;全國範圍全面供應國Ⅴ油品的籌備工作也在有序實施。但與此同時,隨著油品升級步伐加快,“低品油退市難”問題正日漸突出,尤其是普通柴油違法銷售給機動車,造成車用柴油銷售不暢,影響了油品升級減排成效,擾亂了市場秩序。此外,部分地方煉廠升級改造滯後、不合格油品生產流通、各地執法標準不一等問題也亟待解決。
為進一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國家專項行動有關要求,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守法企業和消費者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時限停售低標準油品
(一)2016年1月1日起,東部地區11省市全面供應國Ⅴ標準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時停止區域內加油站(點)銷售低於國Ⅴ標準車用汽、柴油。
(二)2017年1月1日起,全國全面供應符合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時停止國內銷售低於國Ⅴ標準車用汽、柴油。
二、規範成品油流通管理
(三)嚴禁煉油企業將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成品油以其他產品名義銷售給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
(四)嚴禁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從無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嚴禁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於經營用途成品油。
(五)嚴禁向汽車和機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
(六)規範加油站(點)產品標示,按法規要求明確標註所售汽、柴油產品名稱、牌號和等級(如:0號普通柴油,92號汽油(Ⅴ),0號車用柴油(Ⅳ)),便於消費者選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七)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加油站車用汽、柴油封閉銷售,除農村加油站(點)及水上加油站(點)外,加油站不得銷售普通柴油。
(八)各地方政府組織公安、環保、商務、海關、稅務、工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三、加強煉廠質量升級和生產監管
(九)中央及地方煉油企業(以下簡稱煉油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時限要求,實施成品油質量升級改造,保障清潔油品市場供應。
(十)煉油企業必須依據國家現行質量標準組織成品油生產,未取得工業產品許可證、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產品不得出廠。
(十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等單位繼續深入開展成品油質量升級專項監管,有效促進企業如期完成升級改造;各煉油企業按季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送升級改造、成品油生產情況等信息。
(十二)各地質檢部門督促煉油企業強化出廠檢測,確保出廠成品油質量,同時加大對生產企業汽、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重點查處汽、柴油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虛高標號等違法行為。
四、落實相關管理責任
(十三)各省(區、市)政府應切實貫徹國務院關於開展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國家專項行動有關精神,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前述要求,加緊制定專項行動方案,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逐項拆解任務,啟動相關工作,並按季度向國家能源局報送進展。要暢通信息舉報途徑,做到“有疑必查、有舉必究”;要加強信息共享,大力開展聯合執法和聯合懲戒,做到“一處違法、處處受阻”;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油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成品油生產和銷售企業。
(十四)下一步,將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考核機制進行考核評價,並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適時督查。對於工作開展不力的,將依法依規嚴格問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環境保護部
商 務 部
國 資 委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國家能源局
2016年2月17日
內容解讀
2016年2月17日,國家發改委、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11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成品油質量升級及加強市場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全國全面供應符合國Ⅴ標準的車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車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時停止國內銷售低於國Ⅴ標準車用汽、柴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