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十二五”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規劃》部署的建設任務,重點推進政務信息資源、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和相關技術條件建設,完善信息共享標準規範,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部門協同配合,嚴格工程項目管理。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實現國家信息資源庫的基礎信息在政務部門間的普遍共享,實現國家信息資源庫和重要信息系統的業務信息在相關政務部門間的協定共享,基本滿足各部門履行職能的實際業務需求,充分發揮國家政務信息化促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的積極作用。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應嚴格按照本意見在項目需求分析、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環節,切實落實信息共享有關要求,對於不支持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將不予審批。
二、實現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
(一)目標導向,按需共享。按照國家電子政務工程確定的建設目標,根據政務部門履行職能和解決社會問題的實際業務需求,確定共享信息的範圍和內容,切實實現信息共享。
(二)規範建設,保證質量。政務部門要按照一數一源、多元校核、動態更新的要求,採集和處理各類政務信息,確保共享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強化管理,授權使用。政務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將本部門建設管理的信息資源,授權需要該信息資源的政務部門無償使用。共享部門要按授權範圍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四)明確責任,保障安全。按照保守秘密、維護權益的要求,政務部門間信息共享各方須承擔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三、明確信息共享的範圍和方式
人口、法人單位和空間地理等國家信息資源庫中有關名稱、編碼等具有標識性和基準性特徵的基礎信息,應在所有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國家信息資源庫和重要信息系統工程中反映政務部門職能領域變化發展和具體工作過程動態的業務信息,應以雙邊或多邊協定的形式在相關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
基礎信息和業務信息中客觀呈現經濟社會運行變化和政府公共管理過程的痕跡信息、主觀判定公共管理對象實際情況和政務業務工作效果的狀態信息,以及公共管理制度政策和業務工作規範等相關政務信息,應依據履行職能的具體需求,以查詢、交換和發布等方式在政務部門間共享使用。
四、發揮信息共享基礎設施的支撐作用
充分利用國家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外網和網際網路,以及國家信息資源庫和有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基礎設施,為政務信息共享提供信息查詢、交換和發布等公共服務。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路信任設施,利用有關部門和地方已建電子認證系統,為政務信息共享提供身份認證、授權管理和責任認定等安全服務。
五、制定完善信息共享標準規範
在已有國家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基礎信息和重要共享信息的關鍵技術標準,以及查詢、交換和訪問授權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標準規範,形成統一完善的國家政務信息共享標準規範體系。政務部門在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設中,應切實採用相關國家標準規範,保障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業務數據輸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六、加強信息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
政務部門“一把手”要加強對信息共享工作的領導,確定部門信息共享工作的責任單位,以及相關業務司局、信息化支撐單位和保密工作單位在信息共享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信息共享工作的責任單位應牽頭落實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確共享信息的基本內容,協調落實與其他部門間信息共享的長效機制,確保實現政務信息共享。
七、強化信息資源和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的建設
政務部門應統籌規劃本部門的內部和外部、中央和地方相互間需要共享的信息資源,有效匯聚本部門中央和地方的相關信息資源,在本部門的工程項目中落實信息統一管理、統一查詢、訪問控制等支持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的建設,為有效支撐本部門的業務套用和實現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共享奠定基礎。
八、建立完善跨部門信息共享的保障機制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的牽頭建設部門和單位,應會同該工程項目的相關建設部門和單位,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的跨部門協調機制。在工程建設前期階段,以聯合發文或簽署信息共享協定等方式,共同確定共享信息的名稱、內容、質量、數量、更新頻度、授權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共享期限、共享依據、實現進度等事項,有關檔案和協定作為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報項目審批部門。在項目建成運行使用階段,應根據業務需求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和完善信息共享授權範圍,形成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持續保障信息共享。
九、工程立項階段切實落實信息共享需求
項目建設部門應在工程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需求分析報告)中,專門分析部門內部、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信息共享需求,列出共享信息目錄,明確部門內部和外部以及本部門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共享信息內容並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進一步細化共享信息目錄,明確共享信息數據的欄位、格式、技術接口、加工處理方法和信息可追溯的技術要求等。共享信息目錄作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附屬檔案,報項目審批部門。
十、工程項目管理中嚴格落實信息共享要求
項目評審機構要將信息共享內容作為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方案的評審重點,對信息共享協定、共享信息目錄、信息共享基礎設施利用、部門信息資源匯聚和信息共享技術條件等方面的落實情況進行重點評審,並做出明確判斷。
項目審批部門對沒有提供信息共享協定和共享信息目錄,以及在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包括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請材料中未專門分析信息共享需求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對信息共享協定和項目申請材料中有關內容不滿足相關部門信息共享需求的項目不予審批。
十一、加強信息共享建設成效的監督管理
項目審批部門要將信息共享作為項目績效管理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對未達到信息共享要求的,不予通過項目驗收,並限期整改。監察、審計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信息共享相關工作的監督。對項目投入使用後未持續保障信息共享的,財政部門要削減相應的運維經費。
十二、組織開展政務信息共享的試點示範
圍繞通過信息共享最佳化公共服務、創新社會管理、促進依法行政等方面,重點推進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通過創建政務信息共享國家示範省市,實施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和信息共享基礎設施服務等專項,開展政務信息共享的試點示範。鼓勵利用雲計算、物聯網、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管理等新技術,推進信息共享相關標準規範的試點套用,探索政務信息動態採集匯聚、計算分析和共享服務的新模式,為全面促進政務信息共享積累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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