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管理和消化處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管理和消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為部門規章,是國家財政部、糧食部“等”部門為積極穩妥地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為進一步加強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做好掛賬處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制度的後繼政策。共有14條。

基本信息

規章名稱: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管理和消化處理工作的通知

財建〔2009〕8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積極穩妥地處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糧食財務掛賬,促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加快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根據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對國有糧食企業歷史財務掛賬進行了清理確認,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已從企業剝離。在這項工作基本結束後,為進一步加強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做好掛賬處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後續政策通知如下: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審計署 銀監會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詳細條款

一、嚴格核定掛賬數額,堅決防止再發生新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

(一)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確認的國有糧食企業糧食財務掛賬,以2009年9月30日之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報送國務院的掛賬餘額為準,不得隨意更改。2009年9月30日之後,原則上不再受理各省(區、市)上報調整清理確認的掛賬數額。已經省級人民政府確認上報,但尚未從國有糧食企業剝離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剝離工作。對個別地方尚未處理完的市場化改革之前庫存的保護價糧、陳化糧,要抓緊處理,銷售後產生的差價虧損,按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確屬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清理確認,專報國務院批准後才能納入,並儘快從糧食企業剝離。

(二)這次掛賬清理確認之後,建立防止再掛新賬的機制,堅決杜絕國有糧食企業再發生新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今後政府委託國有糧食企業從事糧食調控,要按照誰委託、誰拿錢的原則,及時支付調控支出。凡屬中央調控事權的政策性業務,由中央財政支付調控支出;按糧食省長負責制原則,凡屬地方人民政府調控事權的政策性業務,由地方財政支付調控支出。

二、保持現行糧食財務掛賬處理政策總體穩定,積極穩妥地做好掛賬消化處理工作

(三)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消化從2009年起再給一個5年過渡期(2009年至2013年),過渡期內現行掛賬處理政策總體保持穩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消化責任不變,繼續由地方政府負責,國家不出台強制性的消化政策。有關糧食財務掛賬對企業停息、財政貼息政策及利息負擔、結算辦法等,繼續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繼續鼓勵有條件的省份主動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過渡期內,有能力消化部分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本金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責任書,明確消化計畫。對省級人民政府承諾消化本金的掛賬,根據掛賬消化進度和年度掛賬餘額,在5年過渡期內,中央財政從地方開始消化掛賬本金的年度起,全額負擔掛賬利息。明確掛賬消化計畫,要優先消化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

(五)繼續做好部分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占用商業銀行貸款的劃轉工作。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範圍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占用商業銀行貸款的,按經省級人民政府核實確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占用商業銀行貸款的實際餘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剝離,同時將貸款等額劃轉到農業發展銀行。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省級財政、糧食、農發行分行協調有關商業銀行,限期清理劃轉,劃轉後貸款的償還責任不變。從2010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劃轉到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暫停貼息,待該省完成貸款劃轉工作後再補撥利息。

(六)經省級人民政府清理確認的未占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與占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分開,由地方政府負責消化彌補,具體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自主確定。

(七)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劃轉上收的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直屬企業,在劃轉上收之前發生的糧食財務掛賬,已納入地方清理範圍,經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確認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劃歸地方管理,享受地方政府的消化、管理政策。

三、完善制度,進一步加強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日常管理

(八)各省(區、市)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日常監管,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糧食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行負責。西藏自治區沒有設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從企業剝離,上劃到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集中管理後,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占用貸款由中國農業銀行西藏分行負責管理。

(九)省級財政部門要設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台賬,明細反映其中“老糧食財務掛賬”、“新增糧食財務掛賬”、“陳化糧價差虧損掛賬”、“保護價糧價差虧損掛賬”、“其他政策性虧損掛賬”的變化情況;設定“納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貼息範圍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台賬,明細反映其中“政策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經營性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及其中“占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原占用商業銀行貸款的新增糧食財務掛賬”變化情況;設定“未占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台賬,反映政策性虧損的消化彌補情況。省級糧食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也要設定相應的台賬,加強日常管理工作。

(十)地方政府消化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本金、消化彌補未占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政策性虧損,要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糧食部門及農業發展銀行分行及時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十一)健全完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月報制度,月報表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月匯總分省數據後,報送財政部、國家糧食局(西藏自治區掛賬月報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區同級糧食部門、農業銀行分行單獨報送)。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月報表另行制定下發。

(十二)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利息補貼實行年度決算制度。年度終了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糧食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在共同核實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分月餘額的基礎上,辦理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利息補貼年度決算報告,報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利息補貼年度決算表另行制定下發。

(十三)加強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管理,積極穩妥地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的歷史掛賬包袱,是糧食省長負責制的重要內容。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日常監管工作。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繼續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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