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內容
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經國務院1999年7月29日批准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的編號使用公民身份號碼。8月26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國發〔1999〕15號,見附屬檔案一),決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號碼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由公安部做出具體部署。現就開展這項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工作的重要意義。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決策,是加強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建設。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方便公民社會生活,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國家行政管理,維護社會秩序,進而在我國逐步實現社會信息管理現代化,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制工作,確保號碼的唯一性和準確性,是推廣套用公民身份號碼,建立和實施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各地公安機關一定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把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抓緊抓好,限期完成任務。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地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精神,依照重新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開展這項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畫,認真組織實施。要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組織、指導,搞好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工作,使他們熟悉並掌握公民身份號碼編制的原則、方法。具體編號賦碼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由公安派出所或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各地可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後再全面推開。在工作後期,要制定統一的驗收標準,認真組織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返工,確保工作質量。要注意統籌安排各項工作,不要使民眾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等日常戶政管理工作受到影響。
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公民身份號碼是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原“居民身份證編號”由15位數字升至18位數字,即公民出生日期的年代碼由2位數字改用4位數字表示,在分配順序碼後加編 1位計算機校驗碼,校驗碼由號碼編制單位按統一公式計算給出。各地公安機關要依據新修訂發布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見附屬檔案三),進行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要認真做好已申領居民身份證人員的編號升位和16周歲以下未發證公民補編號碼工作。對常住戶口待定人員的編號賦碼,應參照制發臨時身份證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此前已辦理臨時身份證的,在原編號基礎上升位。這些人員在被批准登記常住戶口時,仍應沿用此公民身份號碼,不得再重新編號賦碼。為公民新編制的公民身份號碼應登記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上(表冊中“公民身份證件編號”欄已登記15位編號的,可將新編公民身份號碼登記在“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內)。根據新號碼採用計算機編制的需要,現已建立公安派出所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的地區,要結合解決人口信息系統2000年問題,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編號賦碼工作;尚未配備計算機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統的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抓緊在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配備計算機和建立人口信息系統,集中開展此項工作,爭取在明年年底前完成任務。目前尚未完成居民身份證編號清理糾錯工作的,要將這兩項工作結合進行。
各地在組織開展編號賦碼工作中,要過細做工作,嚴格號碼編制、審核程式,嚴防出現重號、錯號和一人多證號等差錯,同時要認真研究制定號碼編制、使用、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四、從實際出發,做好制發新號碼居民身份證工作。居民身份證是公民身份號碼的載體之一,為了保證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實施,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自今年10月1日開始,可以為年滿 16周歲進入領證年齡的公民和丟失補領、有效期滿換領證件的公民頒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然後根據公安部的統一規定,逐步擴大換證範圍。如果持證人自願要求換證的,也可以為其換髮新的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公安機關不得強求民眾換領新證,增加民眾負擔。在逐步換證期間,兩種編號的居民身份證同時有效。
五、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技術性強,涉及到許多部門的工作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為切實做好這項工作,各地公安機關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要想方設法解決好人、財、物方面的保障問題,確保任務的順利完成。要加強檢查督促,狠抓落實,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各地要依照公安部印發的《 關於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工作的宣傳提綱》(見 附屬檔案二),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採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爭取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理解與支持,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部。
相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1999年9月26日國發〔1999〕15號)
附屬檔案二:公安部關於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工作的宣傳提綱
從1999年10月1 日起在全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這是我國社會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安機關作為這項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要廣泛宣傳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重大意義,爭取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理解和支持,推動這項工作順利開展。
一、為什麼要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
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給每個公民編制一個唯一、不變的號碼,在公民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等權益事務方面廣泛使用。這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國家加強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建設,也是實現社會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便民眾生活,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公民身份號碼的主要用途是什麼?
公民身份號碼將廣泛套用於社會管理和公民各項經濟、社會活動,起到識別、確認公民身份的作用。公民獲得國家給予的身份代碼後,可以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方面使用,用於證明本人身份,如選民登記、戶口登記、婚姻登記、兵役登記、社會保障、入學、就業、納稅、辦理儲蓄和商業保險、辦理個人信貸、辦理法律和公證事務、參與股票期貨交易、進行個體私營工商稅務登記、辦理機動車駕駛執照、辦理出國護照、乘坐民航飛機等。
三、公民身份號碼由哪幾部分組成?哪些人應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是特徵組合碼,採用原居民身份證編號,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地址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具體含義是:地址碼錶示公民常住戶口所在縣(市、旗、區)的行政區劃代碼,出生日期碼錶示公民出生的公曆年月日,順序碼錶示在同一地址碼所標識的區域範圍內對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編定的順序號(奇數分配給男性,偶數分配給女性),校驗碼採用數據處理——校驗碼系統。
新修訂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規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都應當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新編制的公民身份號碼登錄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上,16周歲以上公民的公民身份號碼以居民身份證為載體。
四、新修訂的《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對原標準內容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新修訂的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是GB11643-1989《社會保障號碼》的修訂版。為使標準內容更加趨於科學合理,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原標準內容作了如下重要修改:
(一)將社會保障號碼的名稱改為公民身份號碼,以便準確反映這一號碼的基本屬性和用途。
(二)在號碼的結構和表示形式方面,將出生日期由6位數字改用8位數字表示,其中年份用 4位數字表示;取消了順序碼中對百歲老人使用特定編號表示的條文。主要原因是:按照國際標準IS08610 《數據元和交換格式—信息交換—日期和時間表示法》 (我國已轉化為國家標準)的規定, 在進入二十一世紀時計算機系統中的年代統一改用4 位數字表示,公民身份號碼標準中的公民出生年代的標識應與之相符。這可以解決跨世紀可能出現編號重號的問題,並使百歲老人的公民身份號碼同樣符合唯一、終身不變的原則。
(三)地址碼改為編碼對象常住戶口所在縣(市、旗、區)的行政區劃代碼。採用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編碼,符合我國的實際,可以利用我國現有的戶籍管理機構和較為完善的戶籍管理制度,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有利於工作的開展。
(四)增加 1位數字校驗碼。主要是為了校驗計算機輸入公民身份號碼前17位數字是否正確,提高號碼的有效利用率。校驗碼字元值的取值範圍是0至10,當值等於10時,用羅馬數字元X表示。
五、公安部前一階段為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做了哪些準備工作?
1997年3月國務院決定由公安部負責社會保障號碼(採用居民身份證編號) 工作後,公安部迅速研究制定了貫徹落實意見,認真組織實施:(一) 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從1997年5月起先期開展了對居民身份證編號的清理糾錯工作。目前絕大多數地方已經完成此項任務,發現和糾正了一大批重號、錯號和一人多證號,為編制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針對清理糾錯中發現的問題和漏洞,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認真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編號管理,防止出現新的編號錯誤。(二)積極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研究論證,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確定將社會保障號碼的名稱改為公民身份號碼;號碼由15位數字升至18位;仍實行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方案不變,並完善了《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三)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增加公民身份號碼的內容,對號碼的編制方法、使用和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 1999年10月1日發布施行。這為編制和推廣使用公民身份號碼提供了法律依據。(四)針對公民身份號碼的校驗碼為計算機數字校驗碼,計算方法比較複雜,需利用計算機編制的情況,公安部已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修改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軟體,完善技術措施,組織培訓,為編碼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六、如何部署開展編碼工作?
國務院明確由公安部負責公民身份號碼的組織實施工作。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抓緊部署開展編碼工作,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把這項工作作為今明兩年的重要任務,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提供各項工作保障,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實施,認真抓緊抓好。要統籌安排,先行試點,集中組織力量,逐級搞好培訓,認真細緻地做好號碼編制和登記錄入工作。要研究制定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認真組織檢查驗收,保證編碼工作質量。要研究建立號碼編制、管理、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加強管理。
七、計畫用多長時間完成編碼工作?
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是一項新的工作,工作量大,技術要求高,任務繁重。目前全國已有25萬多個公安派出所建立了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納入計算機管理的人口達6 億多,但還有相當數量的公安派出所尚未配備計算機,沒有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開展編碼工作的困難較大。因此,公安部要求各地從實際出發,分階段做好編碼工作,爭取用一年多的時間完成全國編碼工作。已建立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的縣市,要抓緊開展編碼工作,保證在今年底前完成任務;尚未建立派出所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的縣市,要在縣市公安局配備計算機,集中開展編碼工作,在2000年底前完成任務。
八、什麼時候開始制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原先頒發的 15位編號的居民身份證可否繼續使用?
我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以來,公安機關已累計制發居民身份證105億個,實有持證人口近9億。組織公民身份號碼編制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換證工作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採取逐步換髮的辦法。公安部將根據各地編碼工作進展情況,對制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工作做出統一規定。計畫採取逐步換證的方法, 從1999年10月1日起,可以為年滿16周歲申領居民身份證和補領、換領證件公民制發18位號碼的居民身份證。此前頒發的15位編號的證件仍然有效,在有效期內不必換髮新證。如果持證人自願要求換證的,可以換髮新的18位號碼的證件。換領、補領的同時收回舊證。公安機關不得要求民眾提前換領新證,以免增加民眾負擔。
九、有關部門如何使用公民身份號碼?
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後,公民身份號碼將在公民辦理各種社會事務中廣泛使用。各號碼套用部門和單位也需要相應做好號碼使用的準備工作,在辦理各種證照和表冊登記中統一號碼名稱,建立健全號碼登記、管理和協查制度。各部門使用公民身份號碼的具體時間,將由各部門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