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目前存在的相當多的勞動者職業技能素質較低的狀況,難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

發文單位:勞動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國家工商局

就業前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環節。我國對新生勞動力就業前的職業培訓和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中畢業生,一般未經過必要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就進入勞動力市場直接就業,不僅影響青年勞動者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而且也影響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對新生勞動力進行就業前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後再進入就業崗位,對於提高青年勞動者素質,調節勞動力供求,緩解就業壓力具有積極作用。近幾年來,在部分城市進行的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根據黨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進步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地位,使經濟建設真正轉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精神,為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普遍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

(一)從1999年起,在全國城鎮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組織新生勞動力和其他求職人員,在就業前接受1-3年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就業。

(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主要對象是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對準備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初、高中畢業生,各地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另行制定培訓辦法。各地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引導城鎮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三)參加勞動預備制人員,由就業服務機構納入當地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系統,根據國家就業方針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或指導其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並為他們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全面開展職業培訓和教育

(一)充分利用現有教育、職業培訓資源,廣泛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對勞動預備制人員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要積極主動承擔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任務,培養社會各方面需要的適用人才;充分利用並進一步發展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院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生產、管理、服務等第一線急需的專門人才;企業辦的各類培訓機構也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培訓設施,挖掘培訓潛力,對尚未經過職業培訓的職工進行崗位培訓。

(二)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按照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對勞動預備制人員進行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

職業學校要根據市場需求設定專業,課程和教材要增強專業適應性,具有職業教育特色,實行產教結合,培養學生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具有熟練的職業技能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

職業培訓主要是進行職業技能和專業理論學習,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同時進行職業道德、職業指導、法制觀念等教育。培訓時間根據學員文化基礎和所選專業確定,技術職業(工種)一般應在2年以上,非技術職業(工種)一般應在1年以上。特殊職業(工種)的培訓期限和內容,根據行業或企業要求,經有關部門核准後,可適當調整。

(三)對勞動預備制人員進行培訓,在確保培訓質量的前提下,可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或遠程培訓等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各類培訓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實習基地,組織勞動預備制人員進行生產實習,開展勤工儉學,並組織其參加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

嚴格實行就業準入控制

(一)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或學習期滿,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就業。從事一般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在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同時,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應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其中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二)對未經過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或雖經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但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職業介紹機構不得介紹就業,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用。對違反規定招收、錄用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責令其改正,並要求未經培訓學習的人員參加相應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學習,限期取得畢業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對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特殊職業(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可允許企業先招收再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後再上崗。

採取積極的扶持政策

(一)對參加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單位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定向培訓,其培訓費可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對學員個人收取培訓費,可參照當地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執行。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免培訓費用。

(二)參加勞動預備制的人員,進行職業培訓原則上實行免試入學,需要經過文化考核和能力測試的,由當地政府確定;進入各類職業學校學習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進行。學員經過勞動預備制基礎文化學習後,可根據自身條件和社會需求確定參加不同職業(工種)的技能培訓。

(三)對參加1年以上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四)對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任務的職業學校、培訓機構等實習基地,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對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比較好的職業學校、培訓機構等,經當地政府確定,可作為勞動預備制定點培訓單位。可採取培訓資格認定、培訓項目招標、培訓成果考核以及給予培訓經費補貼等方式,促進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的健康發展。

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設立由主管負責人牽頭,勞動保障、教育、人事、計畫、經貿、財政、工商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制定工作方案、扶持政策,落實培訓經費,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定期對本地區勞動預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培訓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政府的有關部門和社會有關方面要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動。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切實做好推進勞動預備制度的宣傳工作,動員社會各方面培訓力量,組織廣大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提高企業嚴格執行就業準入規定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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