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科發政字〔2006〕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廳(科委)、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財政廳、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科協,中國科學院各單位:
為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2006-2010-2020)》,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環境,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充分發揮科研機構和大學在科普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機構和大學面向社會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的有效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1. 科研機構和大學利用科研設施、場所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開展科普活動,讓科技進步惠及廣大公眾,是其重要社會責任和義務,有利於提升我國科普能力,增強公眾創新意識,營造創新的社會氛圍,提高公眾科學素質,培養科技後備人才,對於加快科技事業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本意見所稱的科研機構和大學,是指由各級政府舉辦的各類從事自然科學、工程科學與技術研究的單位和相關高等院校。開放範圍包括科研機構和大學中的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野外站(台)等研究實驗基地;各類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自然科技資源庫(館)、科學數據中心(網)、科技文獻中心(網)、科技信息服務中心(網)等科研基礎設施;非涉密的科研儀器設施、實驗和觀測場所;科技類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天文台(館、站)和植物園等。
3. 科研機構和大學向社會開放要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突出社會效益。開放活動要充分體現實踐性、體驗性、參與性和實效性,採取喜聞樂見、深入淺出的方式,使公眾通過參觀科研過程、參與科研實踐和探討科技問題等活動,增進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理解,提升其使用科技手段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 “十一五”期間推動開放工作的目標是:2008年底前,實現中國科學院所屬科研機構、國務院部門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和進入“211工程”的相關大學率先實現向社會開放。2010年底前,其他部門、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大學要積極創造條件,借鑑先期開放的科研機構和大學的經驗與做法,實現向社會開放。
5. 實施開放的科研機構和大學(以下簡稱“開放單位”)要制定科研場所和設施向社會開放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分工和條件保障。要將向社會開放作為一項工作制度,納入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要整合優勢資源,為開放提供資金支持和條件保障。要充分利用各種學術交流活動,開展科普宣傳,使公眾及時了解國內外科技最新進展。
6.開放單位要加強開放工作的人員隊伍建設。逐步設立科普工作崗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範圍管理。要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將科研人員和教師參與開放的工作量,視同科研和教學工作量,作為科研人員和教師職稱評定、崗位聘任和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鼓勵科研人員、教師、研究生和大學生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開放工作。要加強對從事開放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其科普作品的創作、講解演示等與公眾的溝通能力和技巧,有效滿足公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
7. 開放單位每年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相對固定。全國範圍內的重大民眾性科技活動期間,應實施開放。開放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增加開放時間,到“十一五”末期,每年開放時間一般不少於15天。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實行長期開放。開放單位應通過製作科普圖冊、張貼圖片、擺設展板、製作科研成果的科普模型和示意展品,發放科普創作圖書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強化展示手段。要通過建立宣傳網站、與新聞媒體聯合製作宣傳節目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工作。要加強與教育部門、城市社區以及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協調工作,結合自身科研工作特色,開展內容豐富的科普宣傳活動。要加強開放期間的涉密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8. 鼓勵開放單位設立面向公眾的專門科普場所。在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等工程項目時,要根據面向社會開放,開展科普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相關部門批准後將相應的科普設施和場所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9. 開放單位在承擔國家科技計畫項目過程中,要注重科普資源的開發,並將科技成果及知識的傳播與擴散等相關科普活動作為科技計畫的目標和任務之一。對於非涉密的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及其它易於開展科普活動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在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前提下,項目承擔單位有義務及時向公眾發布成果信息和傳播知識,並應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考核目標之一。
10. 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及開放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開放活動的監督檢查。在評估科研機構和大學的科技工作績效時,要將開放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考核指標,從活動內容、時間安排、經費使用、服務質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定期進行評估考核,並作為評選全國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依據。屬於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範圍內的設施,在進一步面向社會加強開放、共享的同時,也要提供多種形式的科普服務,並把科普服務作為對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成績突出單位進行獎勵的重要考核指標。
11.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把組織中小學生到開放單位參加科普活動,作為對學校和教師進行綜合評價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建立校外科技活動場所與學校科學課程相銜接的有效機制。開放單位要根據學校科技教育的需要,精心設計能夠與科學課程有機結合的活動項目。中國小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科技教師到開放單位參加科普活動,將其列入教學計畫當中,作為學校科技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12. 鼓勵和支持轉制科研機構、民辦科研機構和大學以及企業所屬的獨立科研機構,按照本意見要求向社會開放,開展科普活動,並享受本意見規定的相關政策。
13. 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科學技術部 中 宣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中國科協 中國科學院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