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現就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轉制單位工作人員人事勞動關係轉換

(一)省屬事業單位經省政府批准轉制為企業(以下稱“轉制單位”)後,事業單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與編制內工作人員的人事關係。轉制後,轉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編制內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二)轉制單位中的編制外工作人員,由轉制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安置。

二、省屬事業單位轉制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

(一)駐濟省屬事業單位。

1.養老保險

(1)駐濟轉制單位,其養老保險經辦工作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登記和管理。轉制單位先按規定到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參保登記,並按規定為工作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再註銷轉制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

(2)自轉制基準日起,轉制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按轉制後單位和職工應繳年份的相關規定執行。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確定職工繳費基數上下限和轉制後退休人員計算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3)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職業年金補記等相關手續。其中,轉制單位尚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轉制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後,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2.醫療、工傷、生育保險

(1)轉制單位可繼續參加省級直管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轉制單位離休人員繼續執行原醫療保障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退休(內部退養)人員按規定參加省級直管單位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轉制前已參加了駐濟省屬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轉制後可以繼續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駐濟轉制單位按規定參加屬地的工傷、生育保險。

3.失業保險。駐濟轉制單位的失業保險經辦工作繼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登記和管理。

(二)非駐濟省屬事業單位。

非駐濟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參加屬地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三、轉制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

(一)根據《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魯辦發〔2014〕31號)有關規定,給予轉制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月基本工資按轉制基準日當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計算。

(二)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由轉制單位在首次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時,一次性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部計入職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轉制單位須在轉企改制方案規定的時限內,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單位轉入企業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審核表》,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准。

四、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發放

(一)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今後國家和省統一調整離退休生活待遇時,仍按事業單位的辦法執行。統籌內的待遇,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統籌外的待遇,由轉制單位從原渠道解決,其中原屬財政供養的離退休人員,由省財政解決。

(二)離休人員統籌內的待遇包括基本離休費和津補貼。其中,津補貼項目為: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省屬改企單位改企前離退休(內退)人員津補貼問題的意見》(2010年7月13日印發)規定的離休幹部7項生活補貼、物價補貼、原職務補貼、地方福利補貼、駐濟補貼、其他補貼(房租補貼)、禁食豬肉民族補貼、早期歸僑工資補差、特需費、乘車費餘額、護理費、1-3個月生活補貼。

(三)退休人員統籌內待遇參照《關於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及待遇統籌項目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5〕78號)確定的統籌項目清單確定。

(四)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取暖補貼,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五)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含內部退養人員)轉制後死亡的,其按規定發放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規定標準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六)轉制單位須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單位原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及統籌項目內津貼補貼審核表》,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核准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需重新上報),作為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待遇發放的依據。

五、內部退養

(一)事業單位改企轉制時,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工作人員(包含2014年10月1日後批覆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契約制工人),由本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可按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條件中的工作年限為實足年限。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工作人員,須由個人書面申請,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並由單位與個人簽訂內退協定書,雙方認為必要時還可進行公證。

(二)內部退養人員的工作年限、職務職級(崗位等級)和任職時間計算截至轉制基準日。內部退養人員除醫療保險(僅繳納單位繳費部分)應繼續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並按規定享受待遇外,其餘按退休人員對待。內部退養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三)內部退養人員比照轉制前事業單位同等條件退休人員計算其內部退養期間的生活費。轉制單位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單位內部退養人員情況和內退期間生活費核准表》,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核准後,連同個人書面申請、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內退協定書,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重新上報),作為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繳費和發放其生活費的依據。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生活費及待遇調整所需經費,由轉制單位從原渠道解決,其中,原屬財政供養的內部退養人員,由省財政解決。

今後,國家出台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具體實施辦法時,涉及內部退養人員的待遇銜接政策,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六、轉制單位原編制內女性工作人員退休年齡

(一)已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由工勤技能崗位聘用到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滿10年(計算至55周歲,之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下同)且在所聘崗位退休的,可按55周歲辦理退休,其中,達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齡、單位批准其退休的,應當退休;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不滿10年的,達到國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的,應當退休。

(二)未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對辦理聘用制幹部手續的人員,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企事業單位聘用制女幹部退休問題的復函》(魯人函〔1997〕16號)規定執行;對沒有辦理聘用制手續,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專業技術職務的女職工,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關於幹部退(離)休工作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1990年12月5日)有關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改企轉制前按照組通字〔2015〕14號等規定精神選擇60周歲退休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本人自願,可以在轉制時辦理內部退養手續,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對待,年滿60周歲時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四)轉制時符合內部退養條件的縣處級女幹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選擇進入企業的,可參保繳費至60周歲,按照企業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予追溯。

七、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的經濟補償

(一)事業單位轉制為國有企業時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本人須提交辭聘申請書,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批准。準予辭聘的人員,由轉制單位發給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在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照本人在單位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高於轉制單位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實際發放的月均工資收入低於本人月均基本工資的,按照本人轉制基準日之月前的12個月的平均基本工資計算。

(二)進入轉制單位前,因組織調動、幹部任命等原因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視同為在轉制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年限應予以剔除:

1.過去已領取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2.因自動離職等原因不能計算為工齡的年限;

3.因被開除、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契約,依照有關規定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

4.其他應當扣除的工作年限。

符合(一)範圍的工作人員,單位須按規定填寫《省屬轉制單位工作人員經濟補償審批表》,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核准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結果不符合相關政策或備案要求的,重新上報)。

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包含解除聘用契約、調離、辭職、辭退的人員),按本意見第三條計算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轉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制單位將其個人檔案、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交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待再就業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省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實施後(2016年4月12日)轉制的省屬事業單位,選擇不進入轉制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發放經濟補償,不再發放一次性辭職補助金。2016年4月12日之前已經完成改制的單位,在轉制基準日尚未實行聘用制度的,按照一次性辭職補助金的發放標準執行;已經實行聘用制度的,按照經濟補償的標準由轉制後的單位為工作人員補足差額。

八、費用的列支

(一)事業單位轉制中處理人事勞動關係、銜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轉制前已離退休(內部退養)人員轉制後生活待遇、醫療待遇所需費用,按原渠道解決。

(二)轉制單位無力承擔轉制費用,先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統籌解決,可通過部門(單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財政資金及其形成的事業基金統籌解決。

(三)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積極籌措資金,切實緩解轉制單位困難的,省財政將在省直部門預算管理績效綜合評價中予以加分獎勵;主管部門(舉辦單位)難以解決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經審核認定為特困轉制單位的,不進入轉制單位工作人員的經濟補償、編制內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和人社部規〔2017〕1號檔案規定的職業年金補記費用、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統籌項目內生活待遇所需資金、轉制前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住房補貼和物業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調劑解決。

九、土地資產處置

(一)轉制單位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其國有劃撥土地轉制後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轉制單位轉制為授權經營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劃撥用地經省政府批准可採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二)轉制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國有劃撥用地可採用協定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處置,具體應執行土地所在設區市、縣(市)相關政策。

十、工商登記

(一)轉制單位在轉制方案批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工商登記。轉制單位進行工商登記不需繳納任何費用,在資產清算完結前也可以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註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工商登記時不需要先行繳納註冊資本,也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為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後即可辦理工商登記。

(二)轉制單位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6.住所使用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8.符合第7項規定的企業,還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承諾書》。

(三)轉制單位申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出席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開發行股票的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10.符合第9項規定的企業,還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承諾書》。

(四)轉制單位申請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出資人)的出資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7.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件複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符合第3項規定的企業,還需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使用承諾書》。

十一、最佳化轉制後的布局結構

(一)根據納入轉制範圍的事業單位人員、資產情況,本著既努力維持人員、資產、業務穩定,又充分發揮優質資產潛力的原則,分類提出轉制後出資人的意見。

(二)按照產業相近、推動轉制後企業做強做優的思路,優先支持轉制單位向具有優勢產業板塊的省屬企業靠攏聚集。對原由省屬企業管理的轉制單位,明確其轉制後仍由目前省屬企業作為出資人。其他轉制單位,充分發揮山東國投、山東國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將轉制後資產整體劃入,通過資源整合、產業最佳化、改革重組等方式,最佳化經營資產布局,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二、事業單位轉制為私營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私營企業,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條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相關待遇外,其他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問題。

1.轉制單位轉制為私營企業的,轉制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為編制內工作人員支付經濟補償。

2.駐濟省屬事業單位直接轉制為私營企業的,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可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也可在濟南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

(二)相關費用的預留辦法。

下列費用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審核後,從轉制單位淨資產中一次性扣除。

1.轉制前離休人員統籌外待遇,一次性預留10年。離休幹部醫藥費按照上年度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額(未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的,以上年度離休幹部人均醫藥費支出額)為計提標準,一次性預留10年。離休幹部服務管理費、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查體費按規定一次性預留10年,並預留一次性後事處理費。預留經費要在轉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中單獨核算和列支,和人員安置費用一同申報、審核和撥付。

2.轉制前退休(含內部退養)人員統籌外待遇,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標準按轉企改制時該項目年標準每年遞增10%預留。

3.未參加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的醫療費以省屬企業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為基數,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每年遞增10%。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轉制時執行的標準,對轉制基準日前供養直系親屬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未成年的預留到22周歲。

5.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精簡(減)退職人員生活費,按轉制時執行的標準,對轉制基準日前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6.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和內部退養人員的住房補貼按轉制時執行的標準每年遞增10%計算,物業補貼按轉制時執行的標準計算,對轉制基準日前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7.內部退養人員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以轉制時內退人員生活費預留標準計算的企業按規定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為基數,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轉制前選擇60周歲退休的縣處級女幹部、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在新的規定出台前,住房公積金預留至60周歲。

8.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生活費、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補充醫療保險和待遇調整所需費用,按照事業單位改國有企業及有關規定,每年遞增10%計算,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9.內退人員內退期間取暖補貼,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

10.內部退養人員中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的一次性退休補貼,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魯人社發〔2015〕46號)規定,計算並預留所需費用。

11.對實行工傷保險制度後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並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預留、支付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轉制後的企業應當承擔原轉制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12.省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勞動模範待遇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03號)規定的條件和標準預留,滿80周歲的預留5年、不滿80周歲的預留至85周歲。

13.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的一次性費用,內退人員退休時移交社區管理的一次性費用,均按照轉制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預留。

14.轉制單位轉制為私營企業的,預留費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按相關規定發放。

(三)相關費用的支付。

為工作人員核定的安置費用,除預留的離休幹部費用須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繳納或移交外,經濟補償及內部退養人員中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一次性退休補貼等一次性費用,由轉制單位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向職工支付完畢。

(四)事業單位直接轉制為私營企業過程中的資產處置按以下原則和程式辦理。

1.基本原則

轉制單位在關閉註銷所辦企業、收回對外投資,並按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清查、財務審計、損失核銷的基礎上,對轉制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分類進行處置。

(1)現金資產用於支付有關部門核定的改革成本後,剩餘部分全部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2)對占用的辦公用房,應按規定予以清理騰退。其中,權屬已登記在轉制事業單位名下的辦公用房,應將其權屬變更登記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或主管單位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名下,確實難以騰退的,可設立5年過渡期,經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在過渡期內可由轉制後的企業租賃使用;過渡期結束後,由其原主管單位收回並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統一管理,或根據需要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3)對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專業設備資產等其他國有資產按規定程式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處置,處置收入上繳省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4)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軟體、商譽等無形資產按照評估價底價協定轉讓給改制企業;其名下的資質、設計資料由轉制單位依法進行變更。

(5)對債權債務,由轉制後的企業按照中介機構財務審計和省財政廳確認價值承繼。如債權大於債務,餘額由轉制後的企業出資購買;如債權小於債務,差額從應繳國庫現金資產中相應扣減。

2.辦理程式

(1)收回或處置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所屬轉制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所辦企業解散清算或國有股權轉讓事宜,憑清算報告和註銷登記證明、國有股權轉讓證明向省財政廳提出核銷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申請。

(2)資產清查。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轉制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組具體實施,資產清查結果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報送省財政廳。

(3)財務審計。省財政廳接到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審計申請後,委託中介機構完成對轉制單位資產清查結果的財務審計,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及轉制單位配合。

(4)損失核銷。需要核銷資產損失的,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結合中介機構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覆。不符合核銷條件的資產損失由轉制後的企業承擔。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條件的,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5)資產處置。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就轉制單位各類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分別提出劃轉、協定租賃或公開交易申請,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委託中介機構對租賃價格和資產價值進行評估,並予以批覆,主管部門(舉辦單位)依據省財政廳批覆辦理資產劃轉、協定租賃、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註銷事宜。

(6)事業企業轉換時點。省財政廳批轉中介機構出具的轉制單位資產清查審計報告之日,事業單位處理賬務,企業承接債權債務,並正式開業運營。

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業務工作不中斷的前提下,上述各類資產處置和各項辦理程式可以壓茬進行,並聯推進。

十三、協同推進轉企改制工作

(一)各轉制單位要嚴格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30號)有關政策規定,認真落實轉制方案。轉制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按要求制訂所屬轉制單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對改革時間安排、轉企改制形式、國有資產保護和管理、人員安置以及轉制後企業的法人治理等事項提出初步意見,報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審核,改革工作方案經審核同意後,由省事業單位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通知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個月內制定轉制方案(附人員安置方案),列明資產、人員編制、財務等基本情況,明確改革方式、資產清查處置、人員安置及人事勞動關係處理、經費預留、社會保險關係接續、轉制後的管理體制和組織架構、黨組織設定和黨員組織關係接轉、組織實施步驟以及其他需要報批的事項。轉制方案要充分聽取所在單位工作人員意見,人員安置方案要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將轉制方案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批覆。

改革工作方案書面通知之日前一個會計月末作為資產清查基準日,改革工作方案書面通知視為資產清查工作立項,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無需再履行資產清查立項程式。

省政府批覆轉制方案之日為轉制基準日。

對於本意見印發前省政府已批覆轉制方案、因故尚未轉制到位的單位,涉及人員待遇審核、社保關係轉移接續等相關政策,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轉制單位和主管部門(舉辦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主動做好轉企改制相關工作。自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應當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書面報送轉制單位人員檔案審核函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企業參保賬戶開立申請。轉制單位或主管部門(舉辦單位)要嚴格按幹部人事檔案管理規定整理,如管理不規範,按規定須審核的關鍵檔案材料缺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饋審核意見5個工作日內不能提供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須根據檔案現有材料審核認定,辦理人員安置和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手續。轉制單位如再提供相關補正材料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重新核算有關待遇。

轉制單位要注意保持黨的工作連續性,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接轉黨組織關係,正常開展黨組織活動,並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平穩有序銜接,確保黨的領導貫穿轉制全過程。

(三)對於轉制單位以往從政府(財政或主管部門)借入資金形成的債務,按照程式報批後可轉為政府對該事業單位的投入(債轉撥)。

(四)轉制單位精減退職職工、轉制前死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轉制為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的,由轉制後的企業管理和發放;轉制後國有資本全部退出的單位,由轉制後的企業管理和發放;經批准撤銷的單位,委託原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管理和發放。

十四、其他事項

本意見僅適用於按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魯發〔2004〕15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檔案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大眾報業集團等單位改革發展方案的批覆》(魯政字〔2012〕110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意見》(魯辦發〔2014〕3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30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廳字〔2016〕38號加快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通知》(魯廳字〔2017〕27號)檔案規定實施轉企改制的省屬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本意見按照職能由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本意見自2019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社發〔2015〕56號)和《關於省屬事業單位轉制為非國有企業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魯人社發〔2016〕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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