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由國務院於1985年8月31日以國發〔1985〕109號發布,對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進行調整和規定,共包括四部分內容。

檔案台頭

關於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發〔1985〕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就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防管理若干問題,做如下調整和規定。

具體內容

一、調整邊境管理區和邊防禁區的範圍,取消邊防半禁區。

1、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二線)正式使用後,即將原寶安縣邊境管理區線調整到經濟特區管理線,同時撤銷沙灣、葵沖、白芒、布吉、松崗公安檢查站。

珠海市暫按現行辦法管理。

撤銷中山市、斗門縣邊境管理區。

2、將原羅湖橋頭、文錦渡、拱北關閘口邊防禁區改為口岸管理區,由邊防檢查站實施監管,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因特殊需要,必須進入者,要經該邊防檢查站批准。保留深圳市沙頭角鎮和珠海市茂生圍邊防禁區,出入兩個邊防禁區證件的簽發驗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撤銷深圳市邊防半禁區和蓮塘、九徑口兩個邊防半禁區檢查站,為了加強這些地區的邊防管理,可適當增加固定哨位或加強巡邏。

二、簡化出入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邊境管理區)手續,放寬邊防證件簽發範圍。

1、前往深圳、珠海經濟特區,須向縣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並在前往目的地欄內註明“前往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字樣。廣東省寶安、中山、斗門等鄰近深圳、珠海經濟特區的縣、市,簽發前往經濟特區證件許可權下放到派出所。

2、集體組織前往深圳、珠海經濟特區的人員,可簽發集體通行證(附人員名單);經常出入經濟特區的人員,可視其需要,將證件有效期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年;前往經濟特區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執行緊急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地公安機關應給予方便,優先辦理邊防證件。

3、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國人出入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憑本人入出境有效證件。

4、檢查站要堅持禮貌執勤,文明檢查,儘量縮短檢查時間,提高查驗能力。對因公安機關錯簽證件造成差錯,而又能證實本人身份的人員,應予放行。

三、武警邊防部隊要加強對沿邊沿海一線的巡邏警戒,認真搞好海上巡邏、陸上管理和警民聯防工作。為了便於邊防執勤和管理,在毗鄰香港、澳門陸地邊境和沿海一線地區要劃定二十至五十米縱深的邊防警戒區。未經武警邊防部隊允許,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邊防警戒區。對確係誤入該區人員,應勸其離去。對違法犯罪分子,要依法處理。劃定邊防警戒區與特區經濟建設發生矛盾時,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在劃定的警戒區內進行建設,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施工。因在警戒區內進行施工建設和建立海濱浴場、賓館、遊樂場和工業區,使部隊無法在陸上警戒、巡邏的地段,應採取水上警戒、巡邏的措施。有關單位也應協助武警邊防部隊採取安全措施。

深圳、珠海市人民政府對一線巡邏路、執勤崗樓、照明、通信等邊防設施應一併納入特區建設規劃,逐步解決。

四、加強特區武警邊防部隊的建設和領導。

1、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武警邊防部隊,主要執行邊境一線的武裝警衛、巡邏,邊防檢查,邊境管理和邊防保衛任務,維護國家主權,保衛國家和經濟特區安全。

2、邊防工作政策性強,涉外問題多,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關邊防政策、規章的制定和邊防重大問題的處理,應報告國務院決定。

3、駐深圳、珠海經濟特區武警邊防部隊的指揮管理,按中發〔1982〕30號檔案規定的原則執行。

深圳經濟特區管理線主要是監管經濟特區與內地的物資往來,邊防保衛任務重點仍在一線,邊防保衛工作只能加強,不能放鬆。兩市人民政府要關心武警邊防部隊的建設,加強對邊防工作的領導。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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