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規定

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規定

《關於故事片各類稿酬的規定》是1984年7月1日國家出版局發布。

一、電影文學劇本

1、稿酬標準

長故事片每部1500-4000元。
短故事片每部750-2000元。
根據其他文藝形式改編的電影文學劇本稿酬(包括舞台藝術片)按照上述標準的20%-30%付原作者,50%-89%付改編者。

2、稿酬支付辦法

①稿酬數額,根據作品的質量和創作條件的難易確定。
②各種稿酬,須經廠編導部門提出建議數,由廠長批准。
③文學劇本經廠確定採用後,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劇作者以及原作者。

3、退稿處理

凡由廠或文學部正式約稿,或投稿準備採用的電影文學劇本,在作者交出文學劇本初稿,或請作者做過較多修改的文學劇本,因未達到拍攝要求決定作退稿處理時,可以根據作者創作和修改過程中所付的勞動量,經文學部負責人批准,酌情付給退稿費,但退稿費限於300-500元。劇本達到的拍攝要求,而由於非作者原因作退稿處理時,退稿費可酌情增加。

4、編輯費標準

電影文學劇本被採用後,應按評定該劇本稿酬數額標準的10%-15%付給責任編輯,作為該劇本的編輯費。領取編輯費的人員,是否照常領取廠內統一規定的獎金和得獎影片獎金,由各廠自定。文學部負責人每年應領取編輯費,其數額不低於一個優秀劇本的編輯費。

二、分鏡頭劇本

1、稿酬標準

長故事片和舞台藝術片每部800-1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400-800元。

2、稿酬支付辦法

①凡經文化部電影局審查通過的影片,根據分鏡頭劇本質量評定稿酬數額,由廠長批准,一次付給導演。
②如導演邀請攝影、美工等有關創作人員共同進行分鏡頭,有關創作人員應參與稿酬數額的30%以內的分成。
③如二人以上聯合導演(或有總導演、藝術指導)共同進行分鏡頭,由聯合導演者根據各自的貢獻自行確定所得稿酬的分成。

三、音樂作曲

1、稿酬標準

長故事片每部300-500元。
短故事片每部150-250元。
音樂作曲質量特別優異的,可適當提高稿酬標準,但不得超過600元。音樂片作曲稿酬,可根據其質量由廠另行議定。

2、稿酬支付辦法

凡經導演和廠決定採用的樂曲,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曲作者。

四、歌詞

1、稿酬標準

每首20-30元。

2、稿酬支付辦法

凡經導演和廠決定採用的歌詞,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詞作者。

文學劇本中原有的歌詞不另計酬。

五、海報

1、稿酬標準

每張50-100元。

2、稿酬支付辦法

凡經廠決定採用的海報,按評定數額一次付給海報作者。

六、其他

1、非電影系統專業的作者,如果因抽調脫產創作而減少收入,製片廠可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貼。

2、廠內作者所作的文學劇本、樂曲、歌詞和海報,其稿酬原則上可按上述標準全額付給。

3、本規定自1984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執行的辦法,凡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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