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50號文)和《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對我省城市、農村開徵教育費附加,特作如下規定:
一、我省城市從1986年7月1日起按國發〔1986〕50號文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國務院《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一。按通知精神,省從廣州、佛山、江門市提取一部分由省統籌使用。其抽提辦法是:省和中央駐廣州的企業單位應徵收的教育費附加全部直接繳交省統籌,佛山、江門兩市分別按其教育費附加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繳交省統籌,具體繳交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另行通知。
二、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仍按照國發〔1984〕174號文《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執行。從1986年1月1日開始徵收。
三、農村徵收的範圍是:農、林、牧、副、漁、鹽業及各種專業戶,個體工商業戶;區(鎮、鄉)企業,包括供銷、運輸、建築等合作組織。徵收率:(一)可按人平純收入計征:人平純收入三百元以上的按百分之一點二計征,二百元至三百元的按百分之一計征,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的按百分之零點五計征,一百五十元以下的免徵。(二)也可在原有農業稅附加的基礎上,附加百分之十至十五的教育費;種養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徵收率由區(鎮、鄉)決定;個體工商戶(包括運輸、建築)按營業額收入徵收百分之零點五至二,區(鎮、鄉)企業按銷售收入額徵收百分之零點五至一。採取何種辦法,由縣、區(鎮、鄉)根據當地情況決定。
四、徵收管理辦法:屬於國務院國發〔1986〕50號通知規定範圍的,由各級稅務機關徵收;屬於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通知規定範圍的,隊加率和徵收辦法由區(鎮、鄉)提出方案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級銀行要為教育部門開立教育費附加專戶。徵收的教育費附加由各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專款專用。首先用於改善中國小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挪作他用。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這項經費的使用。縣(市)可根據教育費附加徵收情況適當調劑,提取一定數額用於支持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山區、經濟困難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五、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經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地方要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辦學,並在自願的基礎上鼓勵單位、集體和個人捐資助學。
六、尚未實現“一無兩有”的縣、區(鎮、鄉)仍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1980〕84號檔案精神,在確定徵收教育費附加時,增加這一因素,以確保“一無兩有”計畫順利實現。
七、在逐步實施義務教育中,學生雜費的收取辦法,可由各市(地)、縣教育、物價部門參照省政府辦公廳粵辦函〔1986〕74號文精神(74號文分學雜費,以後統稱雜費)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抄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八、各市(地)、縣人民政府在貫徹國發〔1986〕50號文及國發〔1984〕174號文的同時,應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粵發〔1985〕35號文《中共廣東省委、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意見》,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徵收辦法或實施細則。
九、我省城市和農村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