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政字【2006】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下列有關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檔案予以廢止:
原國家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科發政字【1999】351號);科技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255號)。
以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不再經科技管理部門認定。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