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部分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於2018年6月15日發布《關於對部分載客汽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加強對外地牌照車的進京管理。

通告內容如下:

為精準管控以異地上牌長期在京使用方式規避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的車輛,確保機動車總量調控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緩解城市道路交通運行壓力和停車資源供需矛盾,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經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1月1日起,對在本市部分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採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進入六環路(不含)以內道路和通州區全域範圍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行駛的,須辦理進京通行證。進京通行證應放置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內側左下部(通過“北京交警APP”辦證的,需自行下載列印)。

二、每輛車每年最多辦理進京通行證12次,每次辦理的進京通行證有效期最長為7天。有效期屆滿前,應駛出上述範圍。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在上述範圍內支路等級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據停放天數相應扣減當年可辦理進京通行證的天數。未辦理進京通行證或進京通行證超過有效期,進入上述範圍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下列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進入上述範圍內行駛,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

(一)已經領取外埠客運通行證的省際長途客運汽車和省際旅遊客運汽車;

(二)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上述範圍周邊道路設定禁令標誌,並通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視頻監控資源,加大執法、處罰力度。

五、上述範圍以外區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由各遠郊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外省、區、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憑進京通行證通行的區域。

六、《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中關於載客汽車的交通管理措施與本通告不一致的內容,以本通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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