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2018年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對婚姻[名詞]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基本信息

發布

印發《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3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檔案要求,加快推進婚姻登記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計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民政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編辦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法務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衛生計生委

審計署

國資委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局

統計局

旅遊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公務員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2018年2月26日

全文

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精神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檔案要求,加快推進婚姻登記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計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部門就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當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的;

(二)作無配偶、無直系親屬關係、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虛假聲明的;

(三)故意隱瞞對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況,嚴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行為的。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民政部基於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嚴重失信名單,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與全國婚姻登記信用信息平台實現數據交換和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將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判決或調解離婚、撤銷婚姻登記、宣告婚姻無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公安部將婚姻登記當事人及其配偶的身份信息、死亡信息通過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婚姻登記當事人的通信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衛生計生委將婚姻登記當事人及其配偶的死亡信息與民政部交換和共享。簽署本備忘錄的各相關部門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獲取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後,執行或者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聯合懲戒的實施情況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及實施單位

(一)限制招錄(聘)為國家公職人員。限制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招錄(聘)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等

(二)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三)限制任職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認證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地方政府確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機構

(四)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工商總局等

(五)限制參評道德模範等榮譽。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不得參加道德模範、五四青年獎、三八紅旗手、全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等評選,已經獲得榮譽的予以撤銷。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

(六)限制參與相關行業的評先、評優。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為律師、教師、醫生、公務員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實施單位:法務部、教育部、衛生計生委、國家公務員局

(七)供入股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審慎性參考。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相關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證監會

(八)供設立認證機構審批時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質檢總局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信息作為金融機構對擬授信對象融資授信審批時的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監會

(十)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申請補貼性資金支持。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

(十一)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時,在企業申請海關認證企業時,不予通過;對已經成為海關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十二)作為選擇政府採購供應商、選聘評審專家的審慎性參考。將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信息作為政府採購供應商、選聘評審專家的審慎性參考。實施單位:財政部

(十三)供重點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參考。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申請律師、教師、醫生、社會工作者、註冊會計師、稅務師、認證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從業人員、新聞工作者、導遊等資質資格認證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相關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實施單位:教育部、法務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審計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計局、旅遊局、證監會

(十四)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對於有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件、戶口簿、證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公安部

四、聯合懲戒的動態管理

民政部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相關記錄在後台長期保存。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或者解除聯合懲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及時在本系統內下發,並指導監督本系統各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本備忘錄簽署後,各部門、各領域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有修改或調整,與本備忘錄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調整後的法律法規為準。實施過程中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明確。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