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 號:教外來[1995]668號
發布日期:1995-12-26
執行日期:1995-12-26
第一條 根據《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和中國普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申請註冊入中國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本科學歷教育的外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均須參加漢語水平考試(HSK),並獲得相應的最低合格等級的《漢語水平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方可申請正式註冊學習專業。
第三條 申請人註冊入本科專業所須達到的最低合格等級證書分別如下:
(一)學習中國文學、中國歷史、中國哲學、中醫和中藥類專業的須達到中等C級;
(二)學習其他類專業(含漢語本科專業)的須達到初等C級。
第四條 申請人的《漢語水平證書》,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第五條 申請人獲得上述第三條規定的最低合格等級證書,並符合其他入學條件,可直接向中國普通高等學校提出註冊本科專業的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未參加漢語水平考試(HSK),或未獲得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最低合格等級證書,可向有關高等學校申請參加漢語補習。申請人經過漢語補習獲得相應的最低合格等級證書後,即可申請正式註冊本科專業。
第七條 沒有漢語基礎的申請人參加漢語補習的時間一般為:
(一)申請學習中國文學、中國歷史、中國哲學、中醫和中藥類本科專業的為兩年;
(二)申請學習其他類本科專業(含漢語本科專業)的為一年。
已有漢語基礎的申請人參加漢語補習的時間可適當縮短。
第八條 申請人經過規定時間的漢語補習後,仍未能獲得最低合格等級證書,應繼續補習漢語直至獲得最低合格等級證書為止。因特殊情況未能獲得最低合格等級證書,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由國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學生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作為試讀生轉入專業學習。此類留學生須自入專業學習之日起,於一年內獲得最低合格等級證書,並在專業學習成績合格的條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註冊學習本科專業,其已學專業成績計入學分,否則,將作退學處理。
第九條 有關普通高等學校如認為已獲得最低合格等級證書的申請人,在學習專業時仍不能滿足本校專業學習對漢語的要求,應在註冊後,有針對性地安排漢語補習課程,以提高學生的漢語水平。
第十條 對於申請入中國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專業學習的外國人的漢語水平要求,參照對本科專業的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對於申請入普通高等學校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外國人的漢語水平要求分別為:
(一)教學語言為漢語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教學語言為外語的,不作統一規定,但學位論文一般使用漢語,其中論文摘要必須使用漢語。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6/1997學年度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