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局、建委(建設廳):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設中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時出現一些糾紛。處理意見如下:
(一)在城市建設中涉及到教堂、寺廟等房屋的拆遷問題,應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既要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又要維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
(二)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教堂、寺廟等房屋時,應根據《條例》和中央、國務院的宗教政策以及有關規定,徵詢當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並與產權當事人協商,合理補償,適當照顧,妥善處理。
(三)對教堂、寺廟等房屋,除因城市整體規劃和成片開發必須拆遷外,一般應儘量避免拆遷。必須拆遷時,在安置工作中要考慮到便利信教民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
(四)需拆遷的教堂、寺廟等房屋,如屬文物古蹟,按國家關於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處理。
(五)城市宗教事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團體,應支持當地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拆遷。
(六)城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房屋的領導,做好組織協調工作,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