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婦幼發〔201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公安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告》(2013年第6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現就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
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將未使用的舊版證件按廢證管理要求進行處理,並於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區、市)為單位將舊版證件登記和銷毀情況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二、切實落實部門職責
(一)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責。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定期開展《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崗位培訓,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監督管理,制訂風險防範措施,建立監管長效機制。積極推進《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化建設工作,儘快實現計算機列印簽發,逐步實現各省(區、市)和全國的信息聯網。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委託相關機構負責《出生醫學證明》事務性管理工作,明確受委託機構職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各級公安部門職責。各級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戶口登記機關要加強培訓,儘快掌握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鑑定方法。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查驗,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以及買賣、使用偽假《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機制
(一)規範《出生醫學證明》在出生登記中的使用。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二)嚴格信息變更。《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對申請人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欲變更新生兒姓名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後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三)做好真偽鑑定。《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鑑定工作由申請鑑定的戶口登記機關所在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統一受理和反饋。戶口登記機關在進行戶口登記時,如發現可疑《出生醫學證明》,暫不予辦理戶口登記,將可疑證件送至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真偽鑑定。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要對證件載體作真偽鑑定,並協調簽發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對證件記載信息進行核查。在對證件載體和證件記載信息核查後,當地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出具書面鑑定結果並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如本級無法鑑定的可送至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鑑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複印件和真偽鑑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四)加強溝通協作。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各級管理、簽發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逐漸實現全國的信息聯網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安部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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