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商務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中關於加快推進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建設的工作部署,按照《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3]894號)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8部門決定啟動第二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創建電子商務示範城市的重要意義
創建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是增強城市競爭優勢的新選擇,有利於促進區域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間和自然資源限制,提高經濟影響力和輻射力,增強城市在全球經濟格局中的競爭優勢;是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的新抓手,將加快內貿和外貿的融合聯動,促進制造業和服務業的有機結合,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的流動,消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制約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是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新途徑,將推動電子商務的法規政策在局部地區取得突破性進展,進一步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為國家制定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提供實踐依據,開創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新局面;是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新舉措,有利於進一步挖掘消費潛力、改善消費環境、促進消費升級,對於拓展國際國內兩個市場、促進信息消費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二、創建示範城市的主要工作任務
(一)完善電子商務法規政策環境。研究符合地方特點、有利於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法規政策,編制電子商務發展規劃,研究出台倉儲建設用地、配送車輛管理等支持物流快遞行業發展的鼓勵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網商、中小企業套用電子商務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政策,以及鼓勵網際網路支付、跨境支付發展的政策,建立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制度。
(二)健全電子商務支撐體系。完善智慧型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智慧型物流信息平台,支持農村、社區、學校的物流快遞配送點建設,解決物流配送“最後一公里”問題。推動電子支付創新套用,大力發展移動支付,促進電子商務信用信息共享,構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環境。
(三)加強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交易保障設施建設。推進通信網路和移動金融可信服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電子商務可信交易保障機制,建立網路交易糾紛處理機制,積極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通關綜合服務平台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台的系統對接,實現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礎設施同步推進、協調發展。
(四)積極培育電子商務服務。鼓勵商業銀行與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合作,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融資服務;支持電子商務與物流信息化創新,在跨境貿易、農業、生活服務、城市社區、旅遊以及優勢特色產業等領域,大力支持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建設,支持網路零售平台做大做強,促進本地區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
(五)深化電子商務套用。支持大型骨幹企業以供應鏈協同為重點深化電子商務套用,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開拓國內外市場,鼓勵電子商務企業“走出去”;推進移動電子商務套用,加快各行業、各領域的電子商務套用,不斷拓展和深化電子商務套用領域。
三、做好創建工作方案編制
參與創建工作的城市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戰略定位,從本地電子商務現狀、特點和比較優勢出發,確定創建工作目標、重點、步驟和保障措施,切忌貪大求全盲目攀比。編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各界意見;要改變目前不重視規制、政策建設,只重視設施、園區、工程項目建設等“重硬輕軟”的做法。要使編制創建工作方案的過程,真正成為當地政府“理思路、抓重點、凝共識、齊推動”的過程,真正成為完善環境、深化套用、培育產業的契機和抓手。
四、建立創建工作組織保障
參與創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創建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研究推進示範城市創建的工作思路,協調、決策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明確主要建設任務和具體保障措施,促進參與創建工作相關部門協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組織有序、分工合理、協調配合的推進機制,並將協調配合機制制度化、常態化。已有電子商務工作協調機制的,在現有機制下開展上述工作。
五、報送創建工作方案的要求
(一)申報城市的創建工作方案須經市政府正式批准,並由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於今年11月27日前,按程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抄送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申報材料包括:創建工作方案一式五份(編制要點參見附屬檔案1,附電子版光碟1份)。
(二)申報城市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或國務院批覆的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市;
2、經濟總量百強城市(詳見附屬檔案2);
3、網商發展指數百強城市(詳見附屬檔案3)。
(三)原則上東部地區每省限報3個城市,中部和東北地區每省限報2個城市,西部地區每省(自治區)限報1個城市。
(四)12月上旬,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8部門將共同組織專家開展創建工作方案的評議工作,遴選不超過30個城市開展第二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
六、確保創建工作實施落實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確定第二批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後,相關城市要按照創建工作方案抓緊開展創建工作,落實各項任務,確保實現創建目標,並將相關工作進展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部門將依託已經建立的電子商務跨部門工作協調機制,對創建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及時解決創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適時組織階段評估。
國家發展改革委聯繫人:欒婕、劉勇
附屬檔案:1、國家電子商務示範城市創建工作方案編制要點
2、經濟總量百強城市
3、網商發展指數百強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