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稅務總局對涉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的部份行政審批項目檔案進行了清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取消下列檔案中所含行政審批項目並廢止檔案?
(一)《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經貿倉庫免繳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8〕國稅地字第032號)。?
(二)《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物資儲運系統徵收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8]國稅地字第035號)。?
(三)《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89〕國稅地字第130號)。?
(四)《國家稅務局關於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272號)。
(五)《國家稅務局關於石油企業生產用地適用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2〕1442號)。?
(六)《國家稅務局關於恢復徵收國營華僑農場地方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1117號)。?
(七)《國家稅務局關於郵電部門所屬企業恢復徵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1〕036號)。?
(八)《國家稅務局對〈關於中、國小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覆》(〔89〕國稅地字第081號)。
(九)《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特種儲備資金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第018號)。?
二、取消下列檔案中所列行政審批項目,保留其餘條款?
(一)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若干規定》(〔89〕國稅地字第007號)中第三條“上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要求照顧的,可根據《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由企業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後,報我局核批”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二)取消《國家稅務局對〈關於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範圍問題的函〉的復函》(〔89〕國稅地字第044號)第三條中“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減免”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三)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89號)第三條“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占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和第六條“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四)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23號)第二條“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原則上應徵收土地使用稅,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其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土地使用稅的照顧”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五)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第四條“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徵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和第六條“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徵或減征、免徵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六)取消《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中第二十條“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帳薄,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的規定,其餘條款保留。?
以上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各地地方稅務機關應依據相關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稅種的徵收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和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要求加強減免稅的管理,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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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