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德縣、宿松縣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已於2013年7月31日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逐級報告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實施辦法(試行)
(2013年7月3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維護司法公正,根據《安徽省關於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難以獲得相關證據時,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其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
本辦法所稱的接受調查人是指調查令載明的須向持令律師提供指定證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持令調查的證據屬於申請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式審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採取執行措施的依據。
第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審理、執行階段申請調查令,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當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性。
起訴階段,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後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限於訴訟主體資格、管轄等與受理有關的起訴證據。
審理階段,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案件受理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二審程式案件,申請調查的證據限於新證據。
執行階段,調查令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限於與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
第五條 持令調查的證據包括銀行賬戶、登記資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權利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不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據,不得申請調查令調查: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調查的。
涉及上述情形的證據,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線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查收集。
第七條 申請調查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委託代理律師的授權委託書;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
(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業證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調查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無法獲得證據的原因、接受調查人及證據線索,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八條 合議庭、獨任法官或者執行法官負責對調查令申請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發放調查令。
人民法院決定發放調查令的,由院長或其授權的副院長簽發,並統一編號。決定不發放調查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口頭告知的,記入筆錄。
第九條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編號;
(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申請人和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四)代理律師的姓名、執業證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五)向接受調查人調查證據的範圍;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調查令簽發日期及院印。
調查令樣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制定。
第十條 調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代理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前調查收集證據。期限屆滿,調查令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業證等相關證件。調查取證後,五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接受調查人填寫的回執提交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者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的,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後五日內,將調查令向人民法院繳存入卷。
代理律師持令調查獲得的證據及信息,僅限於訴訟目的,不得不當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二條 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接受調查人核對調查令和相關證件無誤後,應當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調查令之日起五日內提供。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
接受調查人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在回執上註明證據材料的名稱、頁數等,並簽名、蓋章。
接受調查人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調查令指定證據的,應當在調查令回執中註明原因。
第十三條 代理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調查令,並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辦法交還調查令或者回執的;
(二)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三)偽造、變造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調查的證據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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