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民體質測定標準施行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 第七條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和地方可參照《標準》制定適用於特定人群或地區的體質測定標準。

第二條 《標準》適用於3至69周歲國民個體的形態、機能和身體素質的測試與評定,按年齡分為幼兒、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4個部分,其中青少年標準為《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第三條 施行《標準》堅持科學、規範、安全、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提倡國民在經常參加體育鍛鍊的基礎上,定期按照《標準》進行體質測定。 健康狀況不適合參加體質測定的可不進行體質測定。
第五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標準》施行工作。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施行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全國各級各類學校施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工作。
國務院衛生、民政、勞動保障、農業、民族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施行《標準》工作。
第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施行《標準》與開展國民體質監測結合進行;扶持建立體質測定站;培訓體質測定人員;劃撥用於施行《標準》的專項經費;收集並統計分析施行《標準》的信息資料。
第七條 各級國民體質監測中心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工作職責。體育教學、科研等單位應當做好施行《標準》的科研、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社區建設的內容,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和有條件的社區應當建立體質測定站,發揮居民委員會等社區基層組織的作用,為居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九條 縣、鄉鎮應當將施行《標準》作為農村體育工作的重要內容,與農村醫療衛生工作結合,創造條件建立體質測定站,為農民提供體質測定服務。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有組織、有制度地開展體質測定工作。
第十一條 體質測定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培訓合格的體質測定人員;
(二)有符合體質測試項目要求的器材和場地;
(三)有對傷害事故及時救護的條件;
(四)有測試數據處理及健身指導的設備和人員。
第十二條 開展體質測定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規範操作,為受試者提供測定結果並給予科學健身指導;保存測定數據和資料;對受試者的測定結果保密。
第十三條 從事營利性體質測定服務的,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並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部門和單位可將《標準》作為招生、招工、保險等體質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標準》施行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標準》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可參照《標準》制定適用於特定人群或地區的體質測定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4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