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是為了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6月3日,《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自2016年6月3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工作。

《意見》指出,實行購租並舉,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目標的重要途徑。要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意見》明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意見》從六個方面,提出了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具體政策措施。

一是培育市場供應主體。發展住房租賃企業,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

二是鼓勵住房租賃消費。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護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權益。

三是完善公共租賃住房。推進公租房貨幣化,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鼓勵地方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

四是支持租賃住房建設。各地應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鼓勵地方政府盤活城區存量土地,採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

六是加強住房租賃監管。完善住房租賃法律法規。城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加快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行業管理。

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1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購租並舉,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目標的重要途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不斷發展,對加快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推動新型城鎮化進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市場供應主體發育不充分、市場秩序不規範、法規制度不完善等問題仍較為突出。為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三)發展住房租賃企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5號)有關規定,住房租賃企業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相關支持政策。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五)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範的居間服務。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七)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簡化辦理手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八)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並按時繳納租金。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九)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

(十)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地方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五、支持租賃住房建設

(十一)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各地應結合住房供需狀況等因素,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並在年度住房建設計畫和住房用地供應計畫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

(十二)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三)給予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

(十五)完善供地方式。鼓勵地方政府盤活城區存量土地,採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契約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七、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十六)健全法規制度。完善住房租賃法律法規,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市場行為,穩定租賃關係。推行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和契約網上籤約,落實住房租賃契約登記備案制度。

(十七)落實地方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地區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加強工作指導,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城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等基層組織作用,推行住房租賃格線化管理。加快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

(十八)加強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各地區要根據本意見,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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