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詳情
關於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制超強度生產的意見
發改運行〔2014〕893號
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央煤炭企業:
近年來,我國煤礦生產規模、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但受地質條件和生產力水平制約,部分礦井生產布局不合理、系統複雜,採掘頭面多、環節多、用人多,產能無序擴張,超強度生產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礦井科學生產和礦區均衡發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產管理,最佳化生產布局,提高系統可靠性,嚴格控制超強度生產,保障安全生產,促進供需總量平衡,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目標。從2014年起,利用3年左右時間,經過改造調整,現有生產、建設礦井達到本意見規定,實現開拓布局合理,系統簡單最佳化,裝備工藝先進,生產均衡有序,超強度生產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則。堅持煤炭資源整合、兼併重組與產業升級改造相結合,把合理生產布局要求落實到結構調整中;堅持把生產布局管理作為煤礦生產能力管理的基礎工作,提高煤炭生產科學化水平;堅持把合理生產布局、提高系統可靠性,貫穿於煤礦設計、建設、技改、生產的全過程,納入依法監管範疇。
二、最佳化開拓部署,合理確定生產強度
(三)井口位置及工業場地選擇應堅持少占土地、少壓資源、保護生態、和諧環境的原則;開拓方式應根據地面自然條件、煤層賦存條件、開採技術條件、裝備水平和生產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順序進行論證選擇。改擴建、技術改造及資源整合礦井應優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產系統。
(四)新建大中型礦井開採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1000米,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1200米,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採深度不應超過600米。開採深度超過規定應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開採及災害防治技術專項論證並按程式批准。
(五)大、中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兩個(含兩個),小型礦井同時生產水平不超過一個。超過規定的應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審查。礦井上下水平交替時間,大中型礦井不宜超過3年,小型礦井不宜超過2年。
(六)礦井應按批准的設計布置生產水平和生產採區,未形成生產系統或安全設施不完備的水平和採區,均不得提前組織開採。
(七)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強衝擊地壓的礦井,主要運輸大巷、總迴風巷以及採區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無突出危險、無衝擊地壓的煤層中。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其中一條水平大巷應高於其他大巷一個巷道高度以上或設定專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險的回採工作面應有專門的疏水巷。
(八)推廣“一井一面”、“一井兩面”生產模式。原則上一個采(盤)區只布置一個採煤工作面生產。中小型礦井同時生產的採煤工作面不得超過2個。大型礦井同時生產的採煤工作面不得超過3個。
(九)采(盤)區採掘工作面的比例應根據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推進度及掘進工作面單進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採煤工作面與回採巷道掘進工作面個數的比例原則上為1:2,因通風、運輸、排水及瓦斯治理、衝擊地壓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三、運用先進技術,提高生產系統可靠性
(十)凡具備條件的礦井均應實現機械化開採,採煤工作面優先採用綜合機械化開採工藝,選用技術先進、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綜采裝備,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動化程度。嚴格限制炮采工藝,淘汰非正規開採工藝。新建、改擴建煤礦不採用機械化開採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一)推行掘進工作面機械化施工,優先採用綜合機械化掘進工藝。溜煤眼、煤倉等特殊巷道優先採用反井鑽機施工。小型礦井應實現掘進裝載機械化。
(十二)巷道應優先採用錨噴、錨桿支護。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用錨桿、錨網、鋼帶、錨索等聯合支護形式。淘汰木支護和混凝土棚支護。加強巷道支護技術管理,最佳化支護設計,做好圍岩變形及錨固力監測。
(十三)選用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的提升方式,保護裝置齊全、可靠。井下運煤系統推廣帶式輸送機連續運輸,有條件的礦井優先採用無軌膠輪車輔助運輸。不具備無軌膠輪車運輸條件的採煤工作面順槽,輔助運輸應優先選用無極繩牽引車或單軌吊運輸。斜巷運人優先選用架空乘人裝置,加速淘汰調度絞車運輸。
(十四)礦井供電系統優先選用較高的電壓等級。大、中型礦井用電負荷較大的,地面主變電站一次供電電壓宜選用110千伏,下井供電的高壓宜選用10千伏,綜采工作面設備宜選用3300伏。
(十五)礦(井)通風系統必須獨立、完整、可靠。通風半徑較大(一般大於4千米),高瓦斯及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容易自燃及熱害嚴重的礦井,應優先選用分區式或對角式通風方式。通風阻力大的礦井,應採取降阻措施。主要通風機優先選用軸流式或對旋式,逐步淘汰離心式。掘進工作面優先選用變頻調速裝置驅動的對旋軸流式局部通風機。
(十六)新建礦井一般設計一個水平開採,多水平開採時應優先選用一級排水方式。主排水泵房水泵應做到自動化運行,力爭實現遠程監控。有突水危險的礦井,應按《煤礦防治水規定》設定搶險排水系統;查明水害條件,制定探放水措施;有條件時應建立礦井水害監控預警系統。
(十七)礦井應建立獨立的安全監控、生產監控和通訊系統,具有人員定位、語音擴播等功能,形成生產調度、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電、壓風、礦壓、瓦斯、環境等系統監控網路。監控設備和傳輸線路應採取防雷擊等安全防護措施,達到工業抗干擾四級的要求。
(十八)礦井應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可靠、抗災能力強的瓦斯、煤塵、自然發火、衝擊地壓、熱害等防治系統,以及安全應急避險系統。
四、加強基礎管理,科學組織生產
(十九)加強地質工作,採用鑽探、物探、化探等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查明煤層賦存條件及自然災害因素,為最佳化生產布局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十)礦井應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核定)能力,編制年度生產計畫,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實施均衡生產。月度生產計畫可結合採場條件、市場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但調整後的最大月產量不超過年度月均計畫的1.1倍。
(二十一)樹立“無人則安”理念,按照批准的設計和作業規程確定的崗位定員組織生產。開展安全高效礦井建設,提高原煤工效,減少井下用工人數。
五、落實責任,加強監管
(二十二)礦長是控制煤礦超強度生產的第一責任者。煤礦應將生產布局管理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範疇,所需資金納入年度計畫,實施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標任務的,追究礦長的責任。煤礦上級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要對生產布局管理工作給予支持,不得向煤礦下達超強度的產量計畫。
(二十三)支持開採條件好、機械化程度高、生產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礦井,通過技術改造提高生產能力。凡進行生產布局調整、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化的礦井,均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開展能力核定,有關部門應及時審查認可並監督執行。
(二十四)各省級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本省(區、市)境內礦井生產布局情況調查摸底,提出加強管理的實施方案,督促企業按期落實目標和措施。現有條件下達不到本意見要求的,應制定調整計畫,限期2016年底前調整到位。調整計畫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二十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對各地加強煤礦井下生產布局管理、控制超強度生產工作開展督查,對執行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