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我省鄉鎮民政工作的建議

關於加強我省鄉鎮民政工作的建議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民政工作是民生之政、為民之政,民政工作上為黨委、政府分憂,下為人民民眾解難,隨著黨的惠民政策逐漸增多,各項救助制度日臻完善,運行機制不斷規範,鄉鎮民政工作任務激增,要求也相應提高,使鄉鎮民政基礎薄弱的問題更加突出,主要體現在:
一、工作地位與職能職責不相適應。基層民政工作線長面廣,任務繁重,政策性強,每一項工作都關係到人民民眾特別是困難群體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可謂責任重大,但民政工作在鄉鎮部門工作中處於從屬地位,相對獨立性較低。部分鄉鎮認為民政工作是軟任務,不是硬指標,是部門的事,無關大局。
二、鄉鎮民政機構力量薄弱。以高唐縣為例,全縣現轄9鎮、3個街道辦事處和一個開發區,相應有13個民政所,承擔188個行政村(社區)49萬人的民政事務。13個民政所中有工作人員41人,平均每個民政所有3個工作人員。13個民政所無機構設定,也就不存在人員編制,因而民政所工作人員均由鄉鎮黨政從其他部門抽調。
三、民政工作發展與民政隊伍建設不平衡。近幾年來,特別是2011年全國經濟工作會議,突出強調了促進消費、加大民生投入,以拉動國內經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民政工作領域不斷拓寬,內涵不斷豐富,各種社會保障提標,受保人數增加,下撥資金增量。同時,城鄉低保、無保供養、擁軍優屬、慈善救助、殯葬改革等等規範化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城鄉低保實施分類施保、動態管理也使工作越來越細。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社會的繼續發展以及黨和政府對保障民生的力度越來越大,民政工作的領域和工作量必然會繼續拓寬和加大,這些工作都要落實到基層,都要民政所去實際完成。而鄉鎮民政辦普遍人手少事務多,往往處在超負荷運轉狀態,導致任務完成的質量,各種對象的準確性,數據的科學性大打折扣。
四、民政管理體制不順。一是人事管理體制不順。目前鄉鎮民政幹部的編制、人事權都在所屬鄉鎮,縣民政局對其沒有管理權,導致民政幹部更換頻繁,流動性大,穩定性差。二是工作運行體制不夠順暢,多數鄉鎮民政工作人員是兼職幹部,基本上先乾中心工作,再辦民政業務,職能作用難以發揮。工作人員均隸屬其他部門,對民政所的工作歸屬感較弱,極易弱化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影響基層民政隊伍的穩定性,進而影響基層民政落實救助政策的準確性和工作實效。
為此建議:
一、確立基層民政工作應有地位。隨著中央對困難群體的高度重視和民政職能的增加,基層民政工作任務更加繁重,建議政府要充分認識基層民政工作在保障民生、構建和諧、推動發展中的重要性,堅持把民政工作納入鄉鎮部門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與經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努力做到“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推動基層民政工作順利開展。
二、建立健全政策機制,規範基層民政機構。建議政府出台如《鄉鎮(街道)民政辦規範化建設的意見》等檔案,明確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加強基層民政工作隊伍建設,每個鄉(鎮)、辦事處要明確民政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辦公設施等具體規定,使鄉鎮民政辦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有保障。
三、合理配置基層民政機構人員職數。充實民政幹部力量,做到專崗專人、專職專用。建議按所在鄉鎮(街道)管轄的人口,科學測定民政辦工作人員的職數。建議擬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配備1-2人,3-6萬人的配備2-3人,6萬人以上的配備3-4人。工作人員應儘可能的年輕化、高學歷化。
四、完善基層民政工作機制。民政隊伍建設是開展好基層民政工作的根本保障,由鄉鎮和縣民政部門對民政辦人員實行雙重管理,鄉鎮任免民政辦主任時要徵求縣民政部門意見,調動民政幹事時要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確保基層民政工作相對穩定。縣民政部門要負責對基層民政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使他們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並盡力幫助鄉鎮民政辦改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逐步實現民政業務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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