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及有關規定,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二)民政部門從留歸本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安排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中央和省級財政對經濟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困難地區城市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準
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準,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以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救助對象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數量的補助,對於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醫療費用和當地政府規定的特殊病種醫療費用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三、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辦法
城市醫療救由個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並報同級財政部門覆核。
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委託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或由縣(市、區)民政部門通過銀行、郵局等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四、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至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劃撥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縣(市、區)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民政部門也應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支付和發放業務。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畫由地方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畫執行情況。
五、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民政部、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省(區、市)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經費,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保證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縣(市、區)財政、民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儘快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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