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和規範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實施住院醫療救助縣救災辦對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的要積極施行醫前或醫中救助,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 (三)實施臨時醫療救助其它有特殊困難的對象因病住院治療,且自負醫療費用較高、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救助標準為:屬患者個人承擔的合理醫療費用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2000元。

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加強和規範醫療救助工作的
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救助權益,根據信政文(2010)231號、信民文(2014)31號檔案精神和上級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有所減少的情況,結合監察審計對以往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提出的要求以及我縣近幾年醫療救助工作實際,特提出本實施意見。

詳細內容

一、目標任務
建立以省級財政撥款為主,縣級財政補助和社會捐助為輔的籌資渠道,實現醫療救助制度與新農合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範銜接,實行服務一體、信息共用、監管統一,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水平和醫療救助社會效益。
(一)救助原則
1.堅持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3.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救助的原則(即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對象等特困民眾為重點,並參考自負能力分類救助)。
(二)救助對象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3.城鄉其他特困家庭人員,重點是城市“三無人員”及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二、救助方式和標準
(一)資助參合
按照與其他農民統一的資助標準,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於低保對象本著個人負擔一半、政府負擔一半的原則,對於五保對象由政府全額資助。
(二)實施住院醫療救助
縣救災辦對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的要積極施行醫前或醫中救助,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費用,在扣除新農合或居民醫保補助後,屬個人承擔的,符合新農合和居民醫保規定的合理醫療費用,按一定比例實施救助,救助標準為:
1.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城市低保對象中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人員(以下簡稱“三無”對象)按8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4000元。
2.分散供養五保對象、因愛滋病致孤人員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3000元。
3.城鄉低保對象及確需救助的(主要指癌症患者和醫療自付費用在5萬元的)其他對象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2000元。
(三)實施臨時醫療救助
其它有特殊困難的對象因病住院治療,且自負醫療費用較高、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救助標準為:屬患者個人承擔的合理醫療費用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2000元。用於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一般控制在醫療救助資金總量的10%以內。
救助對象一年內可一次或多次享受醫療救助,但各類對象年度內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限額。
三、救助程式和結算
(一)資助參合
資助參合對象由縣救災辦審核認定,每年鄉鎮民政部門認定的對象報送縣救災辦和鄉合管辦,由合管辦負責將低保五保對象分村花名冊信息下發到各村,由各村負責籌資的工作人員用專本票開據收費票據(五保對象不準收現金),低保對象只收當年繳費標準一半的現金,並在票的右上角註明低保或五保字樣,將交費頁發給低保五保對象,以方便他們看病報銷,存根欄由合管辦匯總報民政所審核後報縣救災辦再審核,無誤後,由縣財政直接將款劃撥到新農合專戶。
(二)住院醫療救助
住院醫療救助實行與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契約步結算。
1.醫療救助對象在縣救災辦指定的醫療機構經住院治療需出院的應到定點醫院結算中心辦理出院手續,並提供身份證(戶口薄)、五保證或低保證等有效證件,定點醫院結算中心根據救助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補助資金後,按照醫療救助比例進行同步結算。
2.醫療救助對象轉院縣外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轉院意見,並出具轉診證明,方可轉院治療。轉院異地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患者出院後持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及單據到縣新農合醫療辦或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相關單位進行結算,結算後持結算單、轉診證明、疾病診斷書、住院證明及相關證件,到鄉鎮辦事處民政所(辦)申請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縣救災辦批准實施救助。未經定點醫院同意轉院的,異地住院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3.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將救助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同步結算報表分別報縣救災辦、新農合辦、醫保中心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與縣救災辦結算墊付費用,審核後的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賬戶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三)臨時醫療救助
1.患者本人或監護人向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患者身份證和戶口薄複印件;按規定領取的新農合或基本醫療保險部門的補助憑證以及住院證出院證等。
2.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的必備證明材料一周內進行調查和初審,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指導其如實填寫《潢川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申請表》,報鄉鎮(辦事處)民政部門複審,所在鄉鎮(辦事處)民政所寫出情況報告並簽署意見後報縣救災辦審批。縣救災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或抽查,符合救助條件的批准實施救助,不符合救助條件的,退回材料,並說明情況。救助資金以現金髮放為主,有條件的也可實行社會化發放。
四、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
(一)縣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
縣醫療救助資金主要通過縣財政每年根據全縣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按規定在年初公共財政預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以及上級補助撥款或社會捐助等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二)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
醫療救助資金要體現因醫而救,主要用於資助農村低保五保對象的參合費用和補助救助對象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用於衛生保健與健康體檢,更不得用於醫療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
(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按照上級要求,縣財政局要建立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拋開醫療救助而作其他列支。
五、醫療救助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切實緩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難問題,是惠民生的重大舉措之一,是保障民生的具體體現,各鄉鎮辦事處要確定分管領導,縣鄉兩級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撥付辦公經費,確保這項工作有人管、事有人辦。
2.把握政策,嚴格標準
為了讓更多的患者都能得到醫療救助,讓更多符合被救助條件的人都能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①醫療救助工作要嚴格執行信政文(2010)231號、信民文(2014)31號檔案和本實施意見,不得隨意擴大救助範圍,不得擅自提高救助標準。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財政供養人員原則上不得享受醫療救助。③各類優撫對象不得重複享受民政、救災的醫療救助。④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城鄉統一按醫療費用折算,執行本意見的救助標準。⑤鄉鎮辦事處的民政部門(或經辦單位)作為受理醫療救助的主體單位,要依據本意見要求做好受理、審核、申報工作;⑥破產企業困難職工符合救助條件的,必須由所在企業簽署意見後到戶口所在社區居委會、辦事處辦理申請救助手續;⑦救災辦不直接受理個人救助申請;救災辦、財政局要提高工作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審核、審批、撥款,鄉鎮辦事處民政部門也要第一時間將款發給患者,確保患者及時得到救助。
3.加強監督,嚴肅紀律
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審計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救助資金中開支工作經費或挪作他用,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甚至利用蓋章、簽字等承辦手續之機,吃、拿、卡、要的,採取虛報、偽造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一經發現,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不遵守協定和管理規定的,導致管理混亂,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資格;嚴格公開制度,村(居)委會要定期公示救助對象基本情況,鄉鎮(辦事處)要公開醫療救助工作程式並設立投訴電話,縣救災辦要公示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和本實施意見,定期對救助對象進行回訪,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除信政文(2010)231號、信民文(2014)31號檔案外,原醫療救助所有試行檔案、各類補充通知現階段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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