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5年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中國銀監會以發改基礎〔2015〕1788號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思路、基本原則、科學編制規劃明確建設重點、鼓勵社會參與、放寬市場準入、簡化審批程式、加強公共用地保障、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創新投融資模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停車收費政策、提升裝備製造水平、推動停車智慧型化信息化、加強停車綜合治理、加強組織保障16部分。

簡述

2015年8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改基礎〔2015〕17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委)、規劃委(局)、交通運輸廳(委)、公安廳(局):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城市小汽車保有量大幅提高,停車設施供給不足問題日益凸顯,擠占非機動車道等公共資源,影響交通通行,制約了城市進一步提升品質和管理服務水平。吸引社會資本、推進停車產業化是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當前改革創新、穩定經濟成長的重要舉措。為此,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思路。立足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統籌動態交通與靜態交通,著眼當前、惠及長遠,將停車管理作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適度滿足居住區基本停車和從嚴控制出行停車,以停車產業化為導向,在城市規劃、土地供應、金融服務、收費價格、運營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創新,營造良好的市場化環境,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有效緩解停車供給不足,加強運營管理,實現停車規範有序,改善城市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市場運作,通過政府規劃引導、政策支持,按照市場化經營要求,以企業為主體加快推進停車產業化;堅持改革創新,完善管理體制機制,探索多種合作模式,有效吸引社會資本;堅持集約挖潛,鼓勵既有停車資源的開放共享,有效利用、充分發掘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間資源,建設立體停車設施;堅持建管同步,完善路內停車泊位管理,提升停車信息化水平,加強違法行為治理。

三、科學編制規劃。各地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以配建停車為主體、路外公共停車為輔助、路內停車為補充,採用差別化的停車供給策略,修訂城市建築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組織編制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並及時納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做好用地管控。規劃需統籌城市功能分區的區位特徵、用地屬性、公共運輸發展等狀況,合理測算停車需求,明確階段性適應目標,最佳化設施布局,制定近期實施方案,建立項目庫,並及時公布。

四、明確建設重點。以居住區、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P+R)、醫院、學校、旅遊景區等特殊地區為重點,在內部通過挖潛及改造建設停車設施,並在有條件的周邊區域增建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並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五、鼓勵社會參與。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市停車設施,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

六、放寬市場準入。各地相關部門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降低停車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和投資規模的準入標準。企業和個人均可申請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不對泊位數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模式,消除社會參與的既有障礙。

七、簡化審批程式。各城市相關部門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轉變職能、主動服務,簡化投資建設、經營手續辦理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規定辦理時限和程式完成項目業主或投資主體提出的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或核准);對於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場,鼓勵實行備案制。各地最大程度地減免停車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加強公共用地保障。各地做好用地保障,中心城區功能搬遷等騰出的土地應規劃一定比例預留用於停車設施建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同一地塊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九、盤活存量土地資源。對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個人利用自有出讓土地建設停車設施,規劃部門要充分考慮停車需求的合理性,辦理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規劃調整手續。鼓勵利用公共設施地上地下空間、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增強土地的複合利用。相關部門分層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投資建設主體依據相關規定取得停車設施的產權。

十、創新投融資模式。利用公共資源建設停車設施,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資源產權,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採用放棄一定時期的收益權等形式保障社會資本的收益;允許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的前提下將部分建築面積用作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收益用於彌補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不足。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推動投資主體發行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研究設立引導停車設施建設專項產業投資基金;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作用,鼓勵金融機構、融資租賃企業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提供支持。

十二、完善停車收費政策。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作用,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統籌考慮財政投入、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由投資者按照雙方協定確定收費標準。對於路內停車等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設施,健全政府定價規則,根據區位、設施條件等推行差別化停車收費。

十三、提升裝備製造水平。支持國內停車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鼓勵行業聯盟等形式開展技術研發,逐步提升核心裝備國產化水平;將停車產業納入高端裝備製造業清單,給予相關政策優惠,打造自主裝備品牌;將停車裝備製造企業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等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及時記錄不良經營行為;積極引導自主品牌走出去,實現停車產業優勢產能輸出。

十四、推動停車智慧型化信息化。各地加快對城市停車資源狀況摸底調查,建立停車基礎資料庫,實時更新數據,並對外開放共享;促進咪錶停車系統、智慧型停車誘導系統、自動識別車牌系統等高新技術的開發與套用;加強不同停車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促進停車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支持移動終端網際網路停車套用的開發與推廣,鼓勵出行前進行停車查詢、預訂車位,實現自動計費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因尋找停車泊位誘發的交通需求。

十五、加強停車綜合治理。各地同步完善停車場周邊市政公用設施和停車引導設施;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營業後,減少並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泊位,加強違法停車治理,保障公共停車場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確保路內等政府停車資源委託經營的公開透明,將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停車場建設;嚴格監管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十六、加強組織保障。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車設施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鼓勵成立專門的停車管理機構,明確部門責任分工,抓好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部委結合自身職責,研究出台相應支持政策,加強聯動,共同推動停車設施建設管理,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持續快速提高。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中國銀監會

2015年8月3日

解讀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近日下發《關於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基礎[2015]1788號),要求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加快推進停車設施建設,有效緩解停車供給不足。

《意見》明確了停車設施建設重點,以居住區、大型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外圍站點(P+R)、醫院、學校、旅遊景區等特殊地區為重點,在內部通過挖潛及改造建設停車設施,並在有條件的周邊區域增建公共停車設施。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並按照一定比例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

七部委在《意見》中提出要鼓勵社會參與,一方面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城市停車設施,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另一方面,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允許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同時,要求各地降低停車設施建設運營主體和投資規模的準入標準。企業和個人均可申請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原則上不對泊位數量做下限要求。

在盤活存量土地資源方面,《意見》提出,對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個人利用自有出讓土地建設停車設施,規劃部門要充分考慮停車需求的合理性,辦理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規劃調整手續。鼓勵利用公共設施地上地下空間、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增強土地的複合利用。相關部門分層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投資建設主體依據相關規定取得停車設施的產權。

在創新投融資模式方面,《意見》提出,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資源產權,與社會資本共同開發建設,採用放棄一定時期的收益權等形式保障社會資本的收益;允許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的前提下將部分建築面積用作便民商業服務設施,收益用於彌補停車設施建設和運營資金不足。

《意見》要求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作用,完善停車收費政策,逐步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全面放開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新建停車設施收費。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統籌考慮財政投入、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由投資者按照雙方協定確定收費標準。對於路內停車等納入政府定價範圍的停車設施,健全政府定價規則,根據區位、設施條件等推行差別化停車收費。

《意見》要求加強停車綜合治理,各地同步完善停車場周邊市政公用設施和停車引導設施;新建或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建成營業後,減少並逐步取消周邊路內停車泊位,加強違法停車治理,保障公共停車場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確保路內等政府停車資源委託經營的公開透明,將收入的一定比例專項用於停車場建設;嚴格監管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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