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郵發〔2010〕33號
為切實維護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以下簡稱上海世博會)期間寄遞物品安全,規範寄遞市場經營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確保寄遞物品安全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下統稱寄遞企業)與全體社會公眾的共同責任和義務。寄遞企業是維護寄遞物品安全的第一責任單位,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關於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安全防範,確保寄遞物品安全。社會公眾要依法、正確使用寄遞服務,主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寄遞物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寄遞企業要按照《郵政法》等相關規定,嚴格落實收寄驗視制度,嚴把收寄關。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檢查其夾寄的其他物品,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對用戶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郵件、快件,寄遞企業要當面驗視內件,確認安全後方可收寄。對國家明令禁止寄遞的物品、不能確認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機電裝置、粉末、裝有不明氣體或液體的密閉裝置等)或用戶拒絕驗視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上海世博會期間,寄遞企業對寄往上海的郵件、快件,應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認真登記寄遞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對未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要做重點查驗,確認安全後方可收寄。
三、寄遞企業應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進一步完善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有條件的企業,要配置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提高郵件、快件安全檢查效率;要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防患於未然;應積極配合郵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的安全監管工作,為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提供便利條件。發現利用寄遞渠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要立即報告當地郵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並協助處理。
四、按照有關規定,上海世博會期間,未經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以下簡稱上海世博局)專門許可,寄遞企業不得進入世博園區圍欄區域從事寄遞服務。對發往世博園圍欄區內的郵件、快件,寄遞企業應交上海世博局指定的園區地點統一簽收分發。全國其他地區寄遞企業車輛前往上海市的,應按上海市的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交寄國家明令禁止寄遞的各類物品。在交寄物品時,應配合寄遞企業做好內件驗視工作。寄往上海市的,要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級郵政管理、國家安全、公安等部門要加大對寄遞市場的監管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和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等違反《郵政法》的行為,嚴厲打擊利用寄遞渠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寄遞企業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有關禁止、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對寄遞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