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個字【2004】第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文化部等九部門關於《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現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當前,一些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有害文化信息,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特別是無照經營網咖的大量出現,嚴重損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干擾了中國小正常的教學秩序,人民民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清醒地認識到網咖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網咖管理、開展專項整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本著對社會和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堅決遏制網咖違法違規經營的勢頭,使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儘快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為青少年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把此項工作作為近期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務,抓緊抓好。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專項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的任務、重點、步驟和時間;要明確相應的網咖整治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把責任落實到基層,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到位;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加強對網咖的登記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要加強對整治工作的督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基層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嚴格依法確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市場主體資格。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加強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工商登記管理,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凡申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必須提交文化部門核發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符合企業登記條件,方可核發營業執照;未經文化部門許可的,一律不得違規核發營業執照。對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和居民住宅樓(院)內申請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一律不予核准。從專項整治之日起,暫停登記新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三、嚴厲查處取締無照經營違法行為。證照不全或無照經營的黑網咖問題,是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要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堅決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沒收違法所得,扣押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依法予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以電腦學校、勞動職業技術培訓班、電子新聞照片室、計算機房名義變相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變相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予以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新聞媒體、網咖經營場所、中國小校公布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網咖的舉報電話、舉報信箱。一經接到對無照經營網咖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
四、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整頓期間要對本轄區內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摸清底數。檢查的重點:一是檢查證照是否齊全,特別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是否有效;二是檢查是否有超範圍經營的行為;三是檢查是否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四是檢查是否做到了亮照經營。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要把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管結合起來,通過專項整治強化日常監管工作,在日常監管中鞏固專項整治成果;要把專項整治與完善市場巡查制度結合起來,既要對已登記的網咖進行巡查,也要對市場進行巡查,特別要加大對城鄉結合部等無照經營易發、多發地區的巡查力度;要把專項整治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結合起來,區分守法、輕微違法、嚴重違法等情況實施不同的監管措施。要對照《條例》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以及系統履行職責的情況,普遍進行一次自查自糾,發現有違規登記和疏於管理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確保監督管理工作到位。
五、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整治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聯合行動,實行綜合治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文化部門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進一步加強與文化、公安、電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溝通信息,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積極的成果,使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秩序明顯好轉,經營活動進一步規範,無照經營網咖蔓延的勢頭得到有效的遏制,逐步建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長效監管機制,促進網咖市場的健康發展。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後,於2004年3月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負責同志名單及工作機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項整治進行中,請各地分別於4月底、6月底和8月底將工作進展情況和工作總結等文字材料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