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關於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的意見財社〔2014〕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殘疾人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有效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積極推動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的有序發展,現就做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應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市場推動、共同監督為原則,突出殘疾人服務公共性和公益性,優先設立受益面廣、受益對象直接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創新殘疾人服務供給機制和方式,提升殘疾人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殘疾人服務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公共服務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為廣大殘疾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務。
二、工作目標
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標準規範、監管機制、績效評價和保障措施等為重點,通過試點,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完善措施,逐步實現殘疾人服務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升廣大殘疾人享受公共服務的滿意度。力爭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機制,形成殘疾人公共服務資源高效配置的服務體系和供給體系,顯著提高殘疾人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試點任務
(一)明確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殘疾人公共服務職責的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及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
(二)確定承接主體。各地可根據國辦發〔2013〕96號檔案確定的原則和殘疾人服務的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採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鼓勵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以下簡稱“殘聯組織”)所屬符合承接主體條件的殘疾人服務機構、社會組織平等參與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並逐步推動其職能的轉變。
(三)探索試點項目。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內容為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根據當前殘疾人服務實際,各地可選取殘疾兒童篩查、診斷、搶救性康復、殘疾人康復輔具配置(輔助器具適配)、殘疾人照料服務、有勞動能力的殘疾勞動者就業培訓與崗位提供、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服務項目集中開展試點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服務項目範圍,並逐步總結經驗,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動態管理。
(四)制定指導性目錄。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根據試點項目範圍,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殘疾人類別化、個性化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並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五)規範服務標準。各地應根據所購買殘疾人服務的項目特點,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於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於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準體系。在殘疾人服務標準體系制定過程中,可將殘聯組織確定的相關服務規範標準納入其中。
(六)提供資金保障。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3〕96號檔案要求,通過既有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殘疾人事業方面的資金,統籌解決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所需資金。要科學測算服務項目和補助標準,合理編制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資金預算。隨著政府提供殘疾人服務的發展所需增加的資金,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
(七)健全監管機制。各地要加強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監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體系,要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操作規程,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承接主體,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接主體應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契約履行服務任務,保障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服務完成後,購買主體應委託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對金額較大、服務對象較多的項目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八)加強績效評價。各地要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殘疾人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評審機制,發揮殘聯組織作為重要的第三方的作用,加強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重視受益對象的評價和確認,加大受益對象評價的比重,突出對一定比例的受益對象的抽樣調查。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作為政府選擇購買殘疾人服務承接主體、編制以後年度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項目與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殘工委統籌協調、財政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牽頭、殘聯組織推動、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重要事項,及時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定期在相關部門間匯總通報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的工作情況。
(二)確定試點地區。根據現實工作基礎,確定優先開展相關試點項目的試點城市或地區。原則上,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選擇1到2個地區或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擴大範圍。具體試點地區範圍,由省級財政部門、職能部門會同殘聯組織研究確定,報中央相應部門備案。
(三)及時跟進總結。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試點工作,制定並逐步完善試點工作措施和實施辦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逐步擴展到殘疾人社會保障、醫療、康復、法律維權、教育、就業、扶貧、文化、體育、托養、照料、住房保障和無障礙服務等各個領域中的服務項目。
(四)加強分類指導。財政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殘聯組織要加強對不同地區、不同項目、不同服務的分類指導工作。試點地區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並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試點進展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財政部、職能部委和中國殘聯。
(五)做好培訓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實施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工作的指導思想、重要意義、主要內容、政策措施、示範典型,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試點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財政部 民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4年4月23日
附屬檔案
政府購買殘疾人服務試點項目目錄一、殘疾人康復輔具配置(輔助器具適配)服務
1.假肢、矯形器裝配
2.助聽器驗配、調試、維護維修
3.低視力助視器適配
4.殘疾人生活自助及護理用具適配
5.輪椅適配
6.其他輔助器具適配
二、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服務
1.殘疾兒童康復訓練
2.殘疾兒童治療
3.0-6歲兒童殘疾初篩、復篩、診斷
三、殘疾人照料服務
1.機構托養服務
2.機構供養服務
3.居家托養服務
4.日間照料服務
5.生活照料服務
四、殘疾人就業培訓與崗位提供服務
五、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服務
1.住宅公共空間無障礙改造
2.鄉村民居無障礙改造
3.臥室無障礙改造
4.衛生間無障礙改造
5.廚房無障礙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