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定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和改進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肅公務接待工作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
本意見所稱國內公務接待,是指到我市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公務接待活動。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鄉鎮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外出的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需經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准。確需接待的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出差人員應主動交納應由本人負擔的費用。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的範圍,不得將國家工作人員的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的範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因招商引資、對外交流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到我市投資、考察、洽談、交流、合作等商務、外事活動的來訪人員,應當實行單獨管理,接待標準可在國內公務接待基礎上適當提高,一般不超過20%。要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二、嚴格遵守接待原則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1、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緊扣考察調研主題,合理確定考察線路和考察點,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一般不同時、不集中或輪番到同一個縣(市、區)、開發區,一個點、一條線路調研。要大力精簡併嚴格控制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茶話會、聯歡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活動。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2、堅持簡化禮儀、輕車簡從。國內公務接待要簡約、儉樸、不奢華,不得在車站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各縣(市、區)、開發區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可安排相應辦公室主任或接待部門負責同志接待引導。嚴格控制陪同人員,不搞層層多人陪同。市委書記、市長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不得超過4人,縣(市、區)、開發區陪同負責同志不得超過2人,隨行市直媒體記者不得超過4人,縣(市、區)、開發區和各調研點一律不得安排記者。市委副書記、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不得超過3人,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同志不得超過1人,隨行市直媒體記者不得超過2人。其他市級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陪同的市直部門負責同志不得超過2人,縣(市、區)、開發區分管負責同志不得超過1人,縣(市、區)、開發區黨政主要負責同志不陪同,隨行市直媒體記者不超過2人。考察企事業單位和條條管理部門時,其在異地的上級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一律不得到現場陪同。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體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接待單位應當嚴守警衛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制。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3、堅持胸懷全局、服務中心。樹立“大接待”理念,以服務大局為中心,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緊緊圍繞打造環京津地區新的發展增長極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公務接待“視窗”、“橋樑”、“紐帶”作用,使接待工作主動融入我市各項工作,努力提高為大局服務的水平。
4、堅持突出特色、熱情接待。在公務接待中,要立足於保定實際,突出保定特色,體現保定文化,努力推進接待安排專業化,考察內容個性化,飲食安排地方化,生活服務親情化,積極傳播和盡力凸顯本地的經濟特色、人文特色、資源特色和飲食特色,通過熱情、周到、細緻的服務,創造一個舒適安全的環境,為各級領導和來賓提供高品質、高效率的服務。
三、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
公務接待活動中,涉及的各級、各單位、各部門之間,要以大局為重,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並加強相互間的支持、配合,協調一致,共同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1、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委辦公廳負責,相關單位配合。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相關單位配合。
3、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來保的公務接待,原則上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分別負責。確需協助的,由市人大、市政協黨組向市委請示,按市委領導批示辦理;從以上崗位退下來的領導同志,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分別負責,市委辦公廳可以協助。
4、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分別負責,市委辦公廳可以協助。
5、中央及國家機關各部委副省(部)級以上領導來保,分別由對口單位負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可以協助。
6、省委書記、副書記、秘書長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委辦公廳負責;省委常委(不含在省政府任職常委)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委有關部委負責接待,市委辦公廳可以協助;省長、副省長來保的公務接待,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
7、其他副省(部)級、部隊副軍級以上領導來保,分別由對口單位或部門負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可以協助。
8、從副省(部)級以上崗位退下來的領導同志來保,按原工作單位,由對口單位或部門負責。
9、以上級黨委、政府名義來保進行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全局性工作的團組,分別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上級其他機關來保進行考察調研、檢查指導工作的團組,由對口單位或部門負責。
10、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承辦的商務活動,分別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直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承辦的商務活動,如確需市領導出席的,按程式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地來保的商務考察活動,根據函件批示,按照誰邀請、誰聯絡、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安排。
11、需市領導出席的上級安排或外方直接聯絡的外事活動,由市外事辦負責。
12、省以上新聞媒體記者來保,由市委宣傳部負責。
13、兄弟市因公務來保,原則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由市直對口單位或部門負責安排工作餐一次。
14、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及重要商務、外事接待在各縣(市、區)活動期間,由所在縣(市、區)具體負責。
15、對口接待單位不明確的公務接待任務,按市領導批示辦理。
四、嚴格執行定點接待制度
公務接待原則上在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單位內部不具備接待條件時,可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定價格。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推進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充分整合接待資源,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實現優勢互補,最大限度地提高接待資源的利用效率。
推進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五、嚴格落實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1、住宿用房標準。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房,廳局級幹部可以安排單間或標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2、用餐標準。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用餐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市直各部門國內公務接待安排自助餐,參照市級一類會議一伙食費標準;工作餐有省部級以上幹部參加的按每人每餐120元,有廳局級幹部參加的按每人每餐100元,處級及以下幹部參加的按每人每餐80元的標準安排。
工作餐應當體現地方特色,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六、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和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執行“先審批,後接待”的程式,重要公務接待,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批;一般性公務接待,分管接待的負責同志簽批,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活動要統籌安排。
公務接待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接待單位應當定期核對接待賬目,並報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應當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副部級以上(含副部級)領導及其他重要接待任務發生的費用應逐筆申請、審核、結算。
要嚴格開支標準,嚴格報銷審核。接待費憑據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當由個人負責的費用。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七、加強公務接待監督檢查
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指導本地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應當以身作則、率先垂範,帶頭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帶頭堅持公務接待標準,帶頭遵守公務接待紀律,帶頭厲行節約、制止浪費,自覺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1、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2、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3、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4、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5、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意見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級黨委、政府依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公務接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