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更好地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幫助企業融資貸款,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經與北京市有關銀行、擔保公司商洽,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推薦專利項目貸款的對象及條件:
(一)註冊地點為北京地區的企業法人;
(二)授權專利且該專利項目處於實質性的實施階段,初具規模,具有一定的市場潛力,申請貸款的企業是該專利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一般不超過65%;
(四)原則上企業有二年以上的經營業績和連續二年的盈利記錄,年利潤增長20%以上;
(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者、技術持有人、股東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六)申請人在其它銀行沒有不良貸款記錄,具備良好還款能力;
(七)企業能夠向擔保公司提供切實可行的反擔保措施;
(八)申請人應在貸款方開立結算帳戶,企業會計機構的設定、人員的配備、核算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財務管理規範;
第三條 專利項目貸款擔保的額度、期限、費率:
(一)企業貸款和擔保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企業當期淨資產的60%;
(二)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期限為1年以內;
(三)中長期固定資產貸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四)貸款擔保費率依據擔保公司標準收取;
(五)貸款利率按同期銀行利率執行。
第四條 下列情況專利權不予推薦:
(一)專利申請未獲授權的;
(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終止的;
(三)專利權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的。
第五條 工作程式
(一)申請專利項目貸款的企業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第六條所列材料;
(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初步審查;
(三)初審合格的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向擔保方和貸款方出具推薦意見;
(四)企業向擔保方提交委託擔保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向貸款方提交貸款申請材料;
(五)擔保方、貸款方對申請專利項目貸款的企業進行獨立評審。擔保方除了要求企業以專利權質押外,還可要求企業提供其它反擔保措施,貸款方還可要求企業提供信貸的相關材料;
(六)擔保方、貸款方對申請專利項目貸款企業的評審意見反饋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通知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申請專利項目貸款的企業,應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項目貸款申請表
(二)專利授權公告檔案;
(三)專利證書、年費繳費證明,僅有專利實施許可的企業還要提供實施許可契約;
(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專利項目的實施許可情況及說明材料;
(六)近兩年的年終資產負債表;
(七)該專利產品市場預測分析報告。
提供的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申報材料一試三份,使用A4紙報送。
第七條 申請專利項目貸款的申報時間為每月的前五個工作日。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所報材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有不實,申請人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