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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發[2010]4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中共浙江省委關於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決定》(浙委〔2008〕88號)和《中共浙江省委關於深化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的決定》(浙委〔2009〕51號)精神,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認真貫徹“標本兼治、保穩促調”工作部署,以鼓勵全民創業為基點,以促進全面創新為核心,以加快轉型升級為主線,以最佳化發展環境為保障,以扶持小企業和初創型微小企業為重點,全面促進中小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創造新的發展優勢,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三)主要任務。今後五年要圍繞一個目標,實施兩大戰略,最佳化三個環境。一個目標,就是積極引導和推動我省中小企業從數量大省向素質強省轉變;兩大戰略,就是實施創業促發展戰略和創新促升級戰略;三個環境,就是最佳化中小企業政策環境、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重點培育扶持一批創業型、創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業,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轉型發展。
二、鼓勵中小企業創業促發展
(四)鼓勵全民自主創業。各地要加強創業教育、創業諮詢、創業實訓、創業孵化、創業輔導、創業扶持等創業服務,大力支持高校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業富餘人員等社會群體,積極創辦各類中小企業,以自主創業促就業。重點鼓勵留學歸國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各類技術發明人等高素質人才,自主創辦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文化創意、軟體開發、信息諮詢、服務外包等現代服務企業,積極走新型創業發展路子。
(五)放寬創業經營條件。對登記的失業人員、殘疾人員、退役士兵,以及畢業兩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創辦小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程式和契約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六)加強創業基地建設。各級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用地指標,有計畫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工業功能區和經濟發達村,建造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政府投資建設的小企業創業基地,可實行低價租賃或政府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小企業創業成本。對認定為省級小企業創業基地的,其多層標準廠房的租賃收入及占地,自新認定年度起1—3年內,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七)廣泛開展創業輔導。進一步建立健全省、市、縣(市、區)三級中小企業創業輔導服務網路,積極組織和整合行業專家、職業諮詢師、優秀企業家等各類人才資源,不斷擴大創業指導師隊伍,為中小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輔導,努力構建創業輔導培育機制。各地要把中小企業創業輔導作為公益性服務,對提供創業輔導成效突出的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和獎勵,幫助中小企業提高創業成功率。
(八)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所得稅優惠。凡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均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自2010年起,按國家有關規定,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九)完善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土地登記劃分級數、範圍和適用稅額標準;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三、支持中小企業創新促升級
(十)促進產業最佳化升級。大力推動傳統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的中小企業改造提升。支持中小企業向通信與網路設備、生物與新醫藥、電子元器件、儀器儀表、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高新技術產業拓展,向現代物流、融資服務、科技服務、信息服務、文化創意、軟體服務、電子商務等現代服務業領域提升,向高效生態農業發展。加強中小企業集聚平台建設,引導集聚發展。促進中小企業向工業園區、工業功能區集聚。支持家庭作坊向現代家庭工業提升發展。
(十一)加快技術更新改造。按照國家產業振興規劃和省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規劃要求,加快淘汰落後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推廣套用節能減排技術及高效節能環保產品和設備,並按規定加速折舊。中小企業購買並實際使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今後五年內結轉抵扣。
(十二)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發明創造和產品外觀、實用新型等技術創新,積極實施一批關鍵性技術改造項目,大力開發自主智慧財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尋求技術依託,建立技術研發機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對符合條件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定的種子資金扶持,並鼓勵申請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積極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經省有關部門認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引進各類創新型人才,為技術創新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十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各地要廣泛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和指導,增強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依法保護自主創新成果。支持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訴訟與代理等服務。鼓勵社會專利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專利查詢、申報指導、專利維權等服務。中小企業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和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各地可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加大對假冒侵權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智慧財產權創新、創造、套用和保護秩序。
(十四)促進專業化協作配套。鼓勵和引導各類中小企業圍繞上下游產業鏈和價值鏈,積極與大企業、行業龍頭企業開展專業化協作配套,建立穩定的產、供、銷和技術開發等協作關係,形成專業分工、緊密協作、優勢互補的新型生產組織形式,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重點支持塊狀經濟中的行業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協作配套,積極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等支持,實現規模化集約經營,加快傳統塊狀經濟向現代產業集群提升發展。
(十五)推動聯合兼併重組。大力支持有核心競爭優勢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兼併重組,實現低成本擴張發展。對企業兼併重組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和相關股權轉讓,均不徵收營業稅,並免收變更過戶手續費。被兼併重組的中小企業原有房屋、土地應繳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獎勵。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併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促進技術進步和國際化發展。
(十六)鼓勵體制機制創新。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健全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企業制度和經營機制。對生產經營已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和家庭工業,積極引導其向法人企業轉變;對已具備法人條件的中小企業,積極引導其向現代公司制企業轉變,不斷完善和提升中小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企業組織形式。
(十七)提高企業管理素質。積極開展中小企業管理創新活動,引導中小企業苦練內功,強化基礎管理、行銷和風險管理,推進企業管理創新。督促中小企業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努力提升中小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決策、市場開拓、企業管理等素質。積極培育和宣傳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的創新典型,以典型示範帶動面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八)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進一步落實和強化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貨幣信貸政策,通過專項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績效評估,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加強國家支持小企業信貸六項機制建設,積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小企業服務專營機構,簡化貸款程式,完善信貸考核體系。監管部門對支持小企業的銀行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不斷完善金融支持小企業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級政府鼓勵銀行加大對小企業信貸支持的風險補償政策,繼續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的風險補償和補助,更好地發揮政府的政策導向和激勵作用。
(十九)支持地方金融服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次級債,增強主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資金實力。充分發揮我省民間資本雄厚的優勢,加快發展各類以服務小企業為主的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並增資擴股,支持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為村鎮銀行,增強融資服務能力。支持金融機構進一步強化中小企業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完善中小企業信貸經營機制。進一步探索完善動產、應收賬款、倉單、海域使用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等抵質押方式,完善抵質押物登記、評估、轉讓等相關規則,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
(二十)努力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各地要抓住國家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有利時機,積極推動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已上市的中小企業創造條件持續融資,不斷擴大融資規模。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及其他投融資機構緊密合作,積極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信託基金、短期融資券和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直接融資產品,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各類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基金等向中小企業戰略投資,為中小企業提供股權融資。積極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各地政府對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應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進一步培育發展有利於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
(二十一)開拓融資性保險服務。試行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服務,大力推廣中小企業科技保險等新型保險業務。積極發展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推進保單項下融資、買方資信調查等特色服務。鼓勵中小出口企業充分利用信用保險融資,增強抵禦國際市場風險能力。充分發揮保險機構支持中小企業增強貸款風險保障的作用。
(二十二)加強融資服務平台建設。積極依託國家和社會各種金融資源,通過資源整合、優勢互補、信息溝通、機制創新,積極搭建由政府指導協調,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其他投融資機構等合作參與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支持有條件的銀行依託網路信息服務機構,努力擴大對中小企業融資面。各地和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台建設要積極給予政策支持。
(二十三)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工商、人民銀行、銀監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指導、服務和相關業務監管工作,支持和規範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融資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省財政設立擔保風險補償資金,重點對為中小企業擔保服務業績突出的擔保機構,給予適度的風險補償和補助。探索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
(二十四)促進產權交易流轉。為促進各類中小企業產權流轉和資產重組,依託現有產權交易體系,探索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專項產權交易和流轉服務平台,為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規範化交易、流轉,提供專業化、規範化、市場化服務。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產權和股權投資進入與退出機制,不斷深化中小企業產權流轉制度改革。
(二十五)建立貸款風險救助機制。鼓勵市、縣(市、區)由財政出資,並引導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建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救助基金,重點支持和幫助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融資解困,積極改善中小企業貸款融資服務環境。
五、強化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
(二十六)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各地和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小企業服務需求,進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加強中小企業公益性服務。同時,積極組織和整合各種社會資源,聯繫和引導各類社會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逐步形成上下聯動、社會參與、功能健全的中小企業社會化公共服務體系。各地可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形式,對各類社會化服務機構提供中小企業的服務項目,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二十七)加強人才培訓服務。各地要積極為中小企業創業者提供創業培訓,幫助提高創業能力。鼓勵高校開設創業教育課程,對成長型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專業培訓,著力培養具有現代經營理念、視野寬闊、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家。積極組織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專業技能培訓,全面提升員工素質。對為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服務業績突出的高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可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推進校企合作,鼓勵高等院校在中小企業建立實習基地,提高大學生擇業就業技能。
(二十八)加強共性技術服務。各地要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各類科技創新服務平台作用,實現科技創新資源共享。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類社會科技人才,積極創辦為中小企業提供產品研發、技術創新、質量檢測等服務的共性技術服務平台。在各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和小企業創業基地創辦的共性技術服務機構,可註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認定為省級以上的中小企業共性技術服務機構,可根據其技術服務業績,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二十九)加強信用建設服務。積極探索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信用評級、信用信息發布以及失信懲戒機制,引導中小企業強化信用意識,改善信用形象,提高信用等級。鼓勵和支持銀行徵信機構和有資質的社會信用評價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服務,建立信用信息檔案,提供信用信息查詢,完善信用共享機制,切實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
(三十)加強市場拓展服務。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信息發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各地應優先採購中小企業的商品和服務,並逐步提高採購比例。積極支持和幫助中小企業參加國際國內各類大型產品、技術展覽展會和合作交流活動。對組織參加境內外大型展覽展銷活動的中小企業和展會服務機構,各地可給予一定的展位費、公共布展費等資助,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十一)加強信息化建設服務。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更好地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法規、經濟信息、市場動態、人才招聘等公共信息服務。大力支持各類信息運營服務機構創新信息服務模式,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網上融資、市場行銷等信息化服務,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與信息化建設緊密融合。
(三十二)加強管理諮詢服務。各地可依託高校和社會研究機構,加強中小企業管理諮詢和研究機構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發展規劃、經營管理、法律維權等研究和諮詢服務,幫助中小企業管理創新,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強行業自律服務。各地可根據中小企業的行業特點,支持發展各類以產品為紐帶、以產業集群為基礎、以中小企業自我服務為主體的專業協會,建立健全專業協會服務平台。積極鼓勵專業協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開展同行業信息傳遞,加強行業技術交流,反映中小企業呼聲和要求,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和自我服務。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扶持和指導
(三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省政府成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把指導服務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落實“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的具體行動,認真落實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積極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加大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認真研究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採取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形成各負其責、合力幫扶的工作機制,進一步營造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
(三十五)建立健全工作體系。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指導服務中小企業作為核心工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各地要進一步明確指導服務中小企業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能,加強中小企業工作隊伍建設,同時把指導服務中小企業的工作職責落實到鄉鎮(街道)。
(三十六)加大專項資金扶持。各地要切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規定,在現有財政安排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明確專門用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科目。已經設立的,要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年增加扶持資金規模。
(三十七)加強分類指導。各地要根據中小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不同規模的特點,在統籌兼顧發展各類中小企業的同時,把關注重點放在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把幫扶對象集中在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小企業和初創型企業,分別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深化實施中小企業成長計畫,切實加大對初創型、成長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和鼓勵。力爭每年有5000家微小企業發展為規模以上企業,有500 家規模以上小企業發展為中型企業,不斷提升中小企業規模和素質。
(三十八)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完善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率政策,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三十九)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加大中小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今後凡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項目出台前,必須認真聽取中小企業代表及相關部門意見,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增加或變相增加中小企業負擔。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法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徵稅或攤派稅款。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產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如有亂收費、亂攤派、亂處罰等行為,一經查實,由行政監察部門公開通報並嚴肅查處。
(四十)加強運行監測分析。省統計部門要會同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我省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研究制定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中小企業運行情況監測分析特別是對規模以下小企業的統計分析,及時掌握髮展動態,為各級政府指導中小企業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既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根據國家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檔案精神出台的具體辦法,結合本意見要求,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並切實貫徹落實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