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工作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做好事業單位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中發[2006]9號),現就事業單位參照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事業單位參照管理的條件
事業單位參照管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要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作為授權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與行政法規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規檔案。
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主要是指黨委系統擔負的黨的領導機關工作職能和政府系統行使的行政管理職能。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依據法律、法規等的授權情況和黨委、政府以及機構編制部門制定的“三定”規定(方案)或規定的主要職責確定。
(二)使用事業編制,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二、事業單位參照管理的審批
事業單位參照管理的審批,應嚴格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和本《意見》規定的條件、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可就申報的機關(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審核、審批的程式等事項作出具體的規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門統一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門統一向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審核或審批事業單位參照管理過程中,應就該單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和是否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分別徵求機構編制、財政部門意見。
對於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批准列入參照管理範圍;不符合條件的,不再列入參照管理範圍。
對特殊需要列入參照管理的,要從嚴掌握,中央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確定;地方省級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見,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機關參照管理工作,另行發文明確。
已列入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因法律、法規修改和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告知審批機關,由審批機關及時作出不再實行參照管理的決定。
三、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審批的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經批准實行參照管理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備案表》,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在線上關所屬事業單位實行參照管理後,按照上述辦法備案。
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填寫《年度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審批情況表》,將上年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實行參照管理的情況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四、參照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
實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適時完成對人員的登記、職務與級別確定和工資套改等工作。
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實行逐級負責,由組織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表》。登記對象必須是該單位中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且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列入參照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及其參照管理的工作人員,要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管理。
五、參照管理的監督檢查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加強對各地參照管理工作的指導,加強對參照管理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參照管理範圍。對各地已審批但不符合參照管理條件的,將依法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事業單位執行公務員制度的指導和監督。參照管理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事業單位的管理,確保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