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08年3月,根據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要求,原人事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起草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共十章68條),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共十章44條)。2014年4月25日,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652號)。2014年5月15日,新華社受權公布全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檔案背景

2008年3月,根據2003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提出的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要求,原人事部會同中央組織部起草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

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11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共十章 68條),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第652號)。

2014年5月15日,國務院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全文(共十章 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五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契約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契約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畫,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六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檔案解讀

2014年4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

《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定、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契約、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條例》規定了聘用契約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契約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契約解除的情形以及契約解除、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契約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數據顯示,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2年來,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聘用契約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立法加以解決。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15日對即將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相關負責人表示,分類設定崗位有利於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2011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範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定程式等內容。

針對事業單位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範圍和基本程式作了規定。

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辦法。

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相關負責人介紹,聘用契約簽訂率目前已超過90%。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契約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契約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契約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契約解除的情形以及契約解除、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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